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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 中央社

中國大陸再投資優惠的停看聽勤業眾信提醒:家族傳承小心見樹不見林 兩岸稅負要同時考量

為鼓勵外資企業持續深耕中國市場,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與商務部6月底聯手發布《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稅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號公告),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符合條件的,除了可享受(財稅2018年102號通知)「遞延課稅」優惠外,還可疊加享受「稅額抵免」稅負優惠。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此次中國大陸「遞延課稅+稅額抵免」雙重稅負優惠,乍看之下是減稅良機,但若同時考量兩岸稅負影響,特別是2023年台灣開始實施的CFC,假若未謹慎評估,恐落入重複課稅更糟結果。

@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遞延課稅+稅額抵免」優惠的條件

一、再投資「遞延課稅」優惠的3條件

根據財稅2018年102號通知,台商想要享受盈餘再投資之緩課優惠政策,需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參照附件)

1.資金來源:來自中國公司實際分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2.投資方式:再投資必須是增資、新設公司,或向非關聯方收購股權。3.資金(對價)必須直接劃轉。

二、再投資「稅額抵免」優惠的5條件

徐曉婷補充,若要加碼享受「稅額抵免」稅負優惠(境外投資者可按投資金額的10%或協定稅率,可抵減未來取得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等預提所得稅),根據2025年第2號公告,除了上述3條件之外,還要同時符合下列2條件:

4.投資產業:被投資中國公司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產業。5.持有期限:再投資(2025/1/1~2028/12/31)需連續持有滿5年(60個月)。

@申請盈餘再投資優惠前的停看聽

台灣投資人持有大陸企業有許多樣態,個人或法人投資、直接或間接投資、是否適用台灣CFC法令等,當境外投資人計畫申請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優惠前,應謹慎評估兩岸稅負影響。

徐曉婷舉例,若台灣公司透過BVI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企業,且符合上述盈餘再投資優惠的5條件,當BVI公司申請盈餘100元再投資(盈餘轉增資)時,可暫免繳納10元預提所得稅(=100元X10%,未來若收回轉投資要補繳),且可享受10元抵免稅額(=100元X10%),但由於BVI公司為台灣公司之CFC,中國大陸企業盈餘轉增資時,台灣公司需繳20元營所稅(=100元X20%)。

勤業眾信私人暨家族企業(Deloitte Private)稅務服務負責人王瑞鴻表示,依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利事業若獲配CFC之股利或盈餘屬源自大陸地區轉投資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及在第三地區已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及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認列該投資收益年度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按上述例子,若台灣公司申報CFC所得後5年內,BVI公司收回轉投資,且BVI公司亦將該大陸地區所分配之投資收益分配回台灣公司者,補繳的10元預提所得稅,台灣公司可以申請更正退還其原本申報CFC所得當年度之應納稅額;若超過5年,則無法退還,將產生重複課稅問題。一般私人家族企業常以節稅目的,傾向享受多項優惠政策,但若同時涉及兩岸稅法,應謹慎思考及規劃,避免見樹不見林,提醒納稅人注意。

徐曉婷說明,當台商企業申請盈餘再投資稅負優惠時,除了應謹慎評估兩岸稅負影響外,台籍投資人應依中國大陸投資相關規定向投審司進行申報,惟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可不計入對中國大陸投資累計金額。另外,若台商持有《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之中國公司,計畫出場或釋股時,買方(外資企業)可申請盈餘再投資優惠,同時享受稅負遞延課稅、稅額抵免、境內資金打出境外等利好,有機會創造雙贏。

王瑞鴻補充,在台灣CFC制度下,中國大陸盈餘再投資雖然沒有金流,也可能觸發台灣稅負風險,對於在正進行傳承的家族企業,可將專業規畫外包、跨域整合,才能讓家族的財富真正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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