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7 | 中央社
「0728豪雨」嘉義縣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可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0728豪雨」嘉義縣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可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807 16:54:22)農業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0728豪雨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即日起至8月20日止受理,農民朋友可於工作日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救助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二、救助地區:嘉義縣。三、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4萬1千元。四、其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且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上揭事實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五、本公告受災農民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六、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之二次災害救助案件合併審理,並將二次災害損失情形合併計算,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惟不得重複救助。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807 16:54:22)農業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0728豪雨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即日起至8月20日止受理,農民朋友可於工作日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救助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各項規定之林農(農民所持有林業用地須完成森林登記,或其國公有林具備國公有土地租賃契約書,亦得視為森林登記有效文件;提出租賃契約狀態應屬存續中)。二、救助地區:嘉義縣。三、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肆、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每公頃4萬1千元。四、其現場應有明顯經營管理或撫育等事實,且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現場無上揭事實或損失率未達20%者不予救助。五、本公告受災農民前經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業已提出救助申請者,倘其後經0728豪雨仍有災害損失,為簡政便民,視同已提出申請,毋須重複提出申請。六、地方政府辦理上開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應將0728豪雨、丹娜絲颱風及0708豪雨之二次災害救助案件合併審理,並將二次災害損失情形合併計算,以協助受災農民儘速復耕,惟不得重複救助。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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