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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 中央社

扣繳違章處罰標準修正 KPMG: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

扣繳違章處罰標準修正 KPMG: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811 15:58:31)所得稅法未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應處的行為罰,於去年修正為罰鍰的上下限區間,刪除裁罰的固定比率或倍數,自今年1月1日生效。為配合新制,財政部近日修正相關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作為稽徵機關裁量基準,並修正輕微案件應適用的減免處罰標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本次裁罰參考表修正,可使憑單未依規定申報裁處的罰鍰,能根據違章情節細分不同違規金額級距分別適用,增進法規整體性及裁罰合理性。

例如,甲公司給付境外A公司勞務報酬違反扣繳義務,應扣繳稅額新台幣(以下同)12萬元,甲公司已自動補繳及補報,其中補報繳部分可以只加計利息免除處罰,但因補報扣繳憑單逾期,應處罰鍰依據舊法為扣繳稅額10%並不超過1萬元,故處最高1萬元;而依據新法為扣繳稅額4%並不超過1萬元,故處4,800元,降低5,200元。

以上應處罰鍰案件,如扣繳稅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已在期限屆滿後10日內補報,且補報給付總額未超過應申報給付總額30%,免予處罰;如未在期限屆滿後10日內補報,但已在次年1月底前補報,按半數減輕處罰,亦即罰鍰可再減為2,400元。

陳志愷提醒,行為人同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將取消減罰資格。而本次減罰標準修正,除明定已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而依法免除處罰,例如釋例中自動補報繳所漏扣繳稅款,不計入違章次數外,並澄清「相同違章事實」應限於稅法同條項款規定,例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與未依規定申報扣繳憑單,因是分別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兩者適用的稅法條文款次不同,故違章次數應分別計算,無須合併,均屬於有利納稅義務人的解釋,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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