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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 中央社

勞工失蹤有保障 勞動部:可請領失蹤給付

國內偶有發生民眾不幸失蹤案例,勞動部今天說,災保法設有失蹤給付,可從勞工失蹤日起給付,而雇主也可繼續以原投保薪資為失蹤勞工加勞保,家屬退保時更可請領死亡給付。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陳美女今天表示,勞工保險過去設有失蹤津貼,當勞工在漁業、航海、航空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可以從失蹤日起申請失蹤津貼。

不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後,以失蹤給付取代失蹤津貼,更擴大定義,只要勞工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蹤,都可以領取失蹤給付,給付標準是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在每滿三個月的期末給付一次,直到生還的前一日、失蹤滿一年的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的前一日為止。

根據民法,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可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進行死亡宣告,而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也可於失蹤滿3年後進行死亡宣告,若失蹤人是遭遇特別災難者,可在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死亡宣告。

陳美女說,為保障失蹤勞工及其家屬的保險權益以及考量勞雇雙方保費負擔能力,當勞工不幸失蹤期間,雇主可以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繼續以原投保薪資為失蹤勞工加勞保;不過,勞工在失蹤期間並沒有提供勞務、無職災保障需求,雇主則可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為失蹤勞工辦理災保退保。

若後續失蹤者被進行死亡宣告或是雇主為失蹤勞工辦理退保,陳美女表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當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遺屬可以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而在勞保的部分,陳美女說,勞工在加保期間失蹤,遺屬可於失蹤勞工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日起,按退保當時的保險年資及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陳美女提醒,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原則,遺屬如有同時符合勞保、災保或國民年金保險死亡給付規定時,只能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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