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 中央社
澳洲公開國別報告新制啟動 集團稅務資訊全都露迎戰數據管理趨勢
為順應全球經濟一體化及稅務透明化趨勢,澳洲於2024年底即通過《公開國別報告(Public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 Public CbCR)》新措施,並自2024年7月1日起的會計年度開始適用。該措施顯示澳洲在推動全球稅務透明度上的重大進展,將對在澳洲營運的跨國集團帶來全新合規挑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周宗慶說明,該規定要求在澳洲有重大營運規模的跨國集團須公開特定稅務與其他指定資訊,並按各租稅管轄區分別揭露。雖然澳洲以外多數租稅管轄區的資訊可採整合方式揭露,但澳洲政府於 2024 年 底公布之「特定租稅管轄區清單」,要求企業需對於清單中所列之租稅管轄區逐一揭露個別資訊,其中涵蓋瑞士、新加坡及香港等多個台灣跨國集團常見據點。
澳洲Public CbCR措施適用於全球年收入達10億澳元(約新台幣205億元)以上,且在澳洲營運超過一定規模(來自澳洲收入至少1千萬澳元)之跨國集團。該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的會計年度開始適用,集團最終母公司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向澳洲稅務局(A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依規定格式提交相關稅務資訊,由ATO統一於澳洲政府網站公開。以曆年制企業為例,最早適用會計年度為2025年,最終母公司須於2026年底前提交。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林貝珊補充,澳洲新制與現行OECD國別報告主要差異包含:
.資料來源須以經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數據為依據.須揭露集團稅務策略(依GRI 207指引).明確定義員工人數須以期末全時約當數(Full-Time Eauivalent; FTE)計算.關係企業之收入僅限來自於境外關係企業.須說明有效稅率與法定稅率差異
若申報資料發現重大錯誤,應於28日內更正。若逾期未改正或遲交,最高可處82.5萬澳元(約新台幣1,691萬元)罰鍰,目前尚未明確說明該罰則是否適用於最終母公司並非澳洲企業之跨國集團。若公開資訊涉及國家安全、違反澳洲或其他租稅管轄區法令規定,或客觀上會導致嚴重商業損害(揭露敏感商業資訊),企業得向ATO申請核准豁免。
澳洲Public CbCR新制將推動跨國企業稅務資訊更透明,周宗慶提醒,跨國企業應盡早評估自身是否屬於澳洲新制適用範圍,並與現行其他規範標準(如GRI 207、歐盟公開國別報告、當地法規要求、OECD國別報告及Pillar 2過渡期避風港條款等)進行時程與要求等規定之差異分析,以確保申報內容正確。
周宗慶建議,跨國企業應及早規劃數據資訊整合與管理、系統建置、與申報流程,建立集中化財務數據報導系統(如建立國別報告資料來源主檔),統一計算與管理各項數據,以強化一致性及合規效率。此外,應主動強化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確保公關部門與投資人關係團隊事先掌握公開資訊內容及形式,並評估是否需主動發布說明,以降低潛在相關稅負及聲譽風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行副總經理周宗慶說明,該規定要求在澳洲有重大營運規模的跨國集團須公開特定稅務與其他指定資訊,並按各租稅管轄區分別揭露。雖然澳洲以外多數租稅管轄區的資訊可採整合方式揭露,但澳洲政府於 2024 年 底公布之「特定租稅管轄區清單」,要求企業需對於清單中所列之租稅管轄區逐一揭露個別資訊,其中涵蓋瑞士、新加坡及香港等多個台灣跨國集團常見據點。
澳洲Public CbCR措施適用於全球年收入達10億澳元(約新台幣205億元)以上,且在澳洲營運超過一定規模(來自澳洲收入至少1千萬澳元)之跨國集團。該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的會計年度開始適用,集團最終母公司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向澳洲稅務局(A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依規定格式提交相關稅務資訊,由ATO統一於澳洲政府網站公開。以曆年制企業為例,最早適用會計年度為2025年,最終母公司須於2026年底前提交。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林貝珊補充,澳洲新制與現行OECD國別報告主要差異包含:
.資料來源須以經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數據為依據.須揭露集團稅務策略(依GRI 207指引).明確定義員工人數須以期末全時約當數(Full-Time Eauivalent; FTE)計算.關係企業之收入僅限來自於境外關係企業.須說明有效稅率與法定稅率差異
若申報資料發現重大錯誤,應於28日內更正。若逾期未改正或遲交,最高可處82.5萬澳元(約新台幣1,691萬元)罰鍰,目前尚未明確說明該罰則是否適用於最終母公司並非澳洲企業之跨國集團。若公開資訊涉及國家安全、違反澳洲或其他租稅管轄區法令規定,或客觀上會導致嚴重商業損害(揭露敏感商業資訊),企業得向ATO申請核准豁免。
澳洲Public CbCR新制將推動跨國企業稅務資訊更透明,周宗慶提醒,跨國企業應盡早評估自身是否屬於澳洲新制適用範圍,並與現行其他規範標準(如GRI 207、歐盟公開國別報告、當地法規要求、OECD國別報告及Pillar 2過渡期避風港條款等)進行時程與要求等規定之差異分析,以確保申報內容正確。
周宗慶建議,跨國企業應及早規劃數據資訊整合與管理、系統建置、與申報流程,建立集中化財務數據報導系統(如建立國別報告資料來源主檔),統一計算與管理各項數據,以強化一致性及合規效率。此外,應主動強化部門溝通協調機制,確保公關部門與投資人關係團隊事先掌握公開資訊內容及形式,並評估是否需主動發布說明,以降低潛在相關稅負及聲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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