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立功專欄】法律分析:移工集會遊行 你能我不能?
謝立功/前移民署長及海洋大學、輔仁大學兼任教授
日前國民黨主辦的426凱道「戰獨裁站出來」遊行,有疑似操越南口音者參與,其身分究係移工、新住民或新住民第二代,呈現各說各話現象,雖目前初步研判應係移工(或外籍學生),但相關人員是否涉及違法,引發各界熱議。在大罷免時代來臨之際,在台居留者,可能也會關心台灣政治甚至參與政治動員,為避免誤觸法網,在此簡單分析相關法律如下: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29條第一項,「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首先假設參與者為有居留證之合法移工(或外籍學生),參加合法集會遊行,看似應無不可;但須注意者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 56 條,政黨及任何人,不得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其中包括支持、反對罷免案遊行)。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干預我國選舉而製造事端。基於法律規範解釋之一致性,但書所定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自不包含上揭活動。因此,當移工參加與選舉罷免有關之集會遊行,可能會被認定為從事與許可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此時移民署就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移民法第 36 條)
其二假設參與者為非法移工,包括逾期居留移工、無證偷渡移工,前者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國;後者若為未經查驗入國,移民署應強制驅逐出國(移民法第 36 條)。此外,未經許可入國,尚有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移民法第 74 條)
其三假設參與者為新住民,本案應係指婚姻移民,即所謂外籍配偶,由於外籍配偶通常來台就有居留證,其狀況推演類似合法移工,若為拿到身分證之外籍配偶,其權利義務等同一般國人,可參加集會遊行。
最後假設參與者為新住民第二代,即外籍配偶之子女,除極少數尚未取得身分證者外,第二代多與一般國人無異,當然也可參加集會遊行。
此外,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因此,若是雇主讓合法移工去當「走路工」,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又依據移民法第29條第二項,「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前項本文之活動。」本案若確有政治人物使移工從事集會遊行者,可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移民法第 74-1 條)。又依據選罷法第 56 條,當政黨或任何個人,無論是邀請移工參與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活動,皆為法所不允許。然本次遊行名稱為「戰獨裁站出來」,執法人員如何認定是否有涉及「支持、反對罷免案」將成為本案是否違反選罷法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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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中國國民黨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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