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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 匯流新聞網

【林克威專欄】網路交易標錯價到底該不該賠? 業者有無自保方法?


【林克威專欄】網路交易標錯價到底該不該賠? 業者有無自保方法?


林克威/電商專家


最近知名平價女鞋出包,在網路平台上發生標價錯誤的情形,除了部分鞋款可以用不到100元的金額購入之外,還可以搭配0.7折的優惠券,讓知悉的民眾瘋搶,廠商若是照賠的話,將損失超過二千萬,最後只能選擇取消訂單的方式,也讓部分消費者不能接受。


究竟標錯價格該如何處理,從法律的角度看,有以下的解釋:


一、 契約成立的時間點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例如在菜市場買菜,阿嬤對攤主說:「我要這把青菜。」攤主說:「好啊。」阿嬤的詢問就是「要約(邀請對方締結契約,有法律上拘束力)」,攤主的回答就是「承諾(同意)」。雙方就販售及購買達成了意思表示的一致,就成立了契約。


二、 貨品標定價格並陳列,構成要約


根據民法第154條第2項之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所以標價出售的網路商品,因為有圖片輔助,可以具體明確買賣商品。但根據現在網路交易的型態,並不代表有「現貨」存在,有些商品是在下單後,賣家才會開始製作或進行代購事宜,賣家是否有明確的履約能力,則是不確定的狀況,若賣家沒有做出「承諾」,買賣契約並不能實質成立。


三、 標錯價並不表示廠商一定要負責


在網路上販售時,價格標示錯誤的事件層出不窮,有些廠商會認賠,照舊出貨,有些則是取消訂單,而消費者提出告訴。法院在不同的事件,也有不一樣的見解:


(一) 廠商在出貨方式註解:「因原廠供貨等因素,本網站保留最後出貨與否之權利」,但廠商不出貨的實際理由,其實是「標價錯誤」,所以廠商仍然應該要出貨。


(二) 廠商在結帳頁面顯示「消費滿15,000享有1折」、後台價格設置人員把商品「現折12%」誤計價為「12折」,這兩個情形,法院都認為「採具體輕過失(要像處理「自己」事務程度的注意,卻沒做到)」,標錯價的錯誤要廠商自己承擔,不能隨便撤銷。


(三) 價值162,900元的商品,售價打成16,290元,明知價差10倍標錯價還下單;知道標價錯誤,然後一人買3到6台、超過日常所需,這兩個情形,法院都認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以不得主張賣方履行契約。


法院的見解並不一致,那廠商應該要如何保護自己呢?其實有兩個重點要掌握:


一、4 eyes review


如果有一份對外的重要文件要發出前,最好經過兩個人(四個眼睛)看過,確定內容無誤之後,再發出。所以在價格po上網之前,最好有另外一個人看過,盡到double check的責任,這樣才可以避免錯誤產生。


二、免責條款寫清楚


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因此廠商最好在網路交易頁面載明「本公司保有是否接受或取消訂單的權利」,並且在接受訂單前重複確認交易條件,才能避免爭議的產生。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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