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法官對稅法的僵化也感到很無奈
李商/退休人員
5月是納稅月,因川普「對等關稅」財政部宣布延至6月底結束。首先登場的房屋稅,因各地開出的稅單異常,數以萬計,引發極大風波,已然造成各階層的民怨。據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陳冲在媒體報導《房屋稅風波,與當年有無誤導委員有關》。在2016年新立法委員就任後,幾位教授把自己研究成果,情商委員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草案,立法過程朝野委員頗有共識,居然過關斬將,趕在年底三讀通過,大伙額手稱慶,但沒想到通過的條文,一個閃失,比未立法前,更不能保護納稅人,也間接促成這次的房屋稅風波,諷刺吧?
稅務行政訴訟法學教授、法官、大律師或稅務機關退休下來都打不贏。如台北地方法院有兩名法官,對人工生殖手術費抵稅的問題,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連憲法法庭皆裁定不受理,讓法官對稅法的僵化感到很無奈。問題的癥結在哪裡? 稅捐人員任意開單問題嚴重,人民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到訴訟,因為行政救濟失靈,事實上法官判決書與國稅局答辯狀「抄很大」!相似程度高達99%;從人民打稅務行政訴訟打不贏,就可以知道,國稅局行政裁量權獨大的亂象。
大律師陳長文妻子名下房子因稅捐處誤植一家幽靈眼鏡公司,被稅捐處課錯稅,害他溢繳十五年的房屋稅;他發現後去申訴,稅捐處卻只願意退還五年多課的稅,而非十五年。陳長文告上法院,法院雖判決稅捐處勝訴,但財政部決定主動提案修法,亦被媒體稱為「陳長文條款」:只要政府機關課錯稅,退稅無年限,並加計利息退還;但若民眾自己多繳稅,稅捐機關仍維持目前只退還五年以內的稅。
唯後來稅捐稽徵法再次修正,將政府錯徵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無期限縮短為與民法相同之十五年(其理由是為了法的安定性,真是自欺欺人)。這就是賦稅人權開倒車的明顯案例,立法院雖然有提出修法但有關稅法總是行政官員比立委內行,法案只要進入程序委員會後,行政官員提出護航時大多數的立委一時無法提出應對,往往差幾個字的修改條文則立場完全偏向官方,也就沒有達到保障人民的權益。
更何況台灣的稅法如稅捐稽徵法、納稅者權力保護法等,通常還需配合行政程序法及憲法之間範圍內不得抵觸,依法的位階不得越界,但台灣情形特殊,往往子法超越母法,而母法卻不理憲法或國際兩公約,尤其財稅官員拿出解釋函令就要人民繳稅,如《納稅人權保護法法》第11條第2項明文規定,所有核課與裁罰處分的舉證責任都應由稽徵機關承擔,納稅人僅負協力義務。可是竟然核課與裁罰的官員要人民舉證,不然就得受罰,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為便宜行事而忘了公平正義,把納稅人當提款機或捕獸夾裡的「祭品」,難怪有人說國稅局我最大,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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