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送禮物給小三被抓包 我能用什麼理由要回來?
黃靖芸/律師
有位人夫認識了一名在美髮店工作的女子,便主動追求,想與他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而這名女子因為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便欣然答應對方的追求,兩人交往期間人夫送了女子不少禮物,然而在過了一段時間後,女子發現男方竟然早就有了老婆,認為兩人這樣的關係是不應該的,因此選擇分手,人夫因為無法接受女子的分手請求而提告,表示那些金錢都是以借貸方式給予對方的,要求對方返還,然而在法官的審理後,認為那些財物都是人夫自願贈與的,最後判決人夫敗訴。
首先,人夫這樣的行為真的是很讓人難以接受,明明已經有家庭了,卻還偷偷在外跟其他人交往,這樣的行為實際上已經是侵害妻子的配偶權了,而女子的部分則是因為對男方已經結婚這件事並不知情,有很大的機率會屬於不知情而不會被認定有侵害配偶權。
除了侵害配偶權外,大家有沒有想過,在交往期間送給對方的東西,能不能在雙方分手後在去向對方要回來呢?法律上對這一點有什麼規範嗎?
贈與他人物品後原則上不能去請求對方返還的,不過在民法裡還是有規定幾種例外情況,讓贈與人可以像受贈人去請求返還贈與的東西,而這幾種情況分別是在東西給出去之前、受贈人沒有乖乖履行受贈條件、受贈人故意致贈予人死亡或對贈與人的親屬犯罪、不扶養贈與人,以上這四種情況就是贈與人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的例外。
第一種情況基本上只要是在東西還沒給對方前,都是可以撤銷贈與的,但如果已經有一部份的已經交出去了,就只能撤銷還未贈與的部分,已經給出去的就不能要回來;第二種指的就是附條件型的贈與,例如以扶養親人作為贈與房屋的條件,只要受贈人沒有扶養親人,贈與人便可以要求返還房屋;第三與第四種基本上就是用來避免受贈者在得到贈與物後,反過來對贈與人不利而做出的防範方式。
因此只要有以上這四種情形出現,贈與人還是可以依法向受贈者請求返還物品的,並不需要擔心說你送給對方後結果對方反而對你不利或是沒有按照原本要求的去做,讓你因此受到不必要的損失;此外,這些條款同時也是在提醒受贈人,除了受贈獲得利益外,也要記得去遵守約定、不應該去對送給你利益的人做出不當行為,讓自己變成忘恩負義的人。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最新生活新聞
-
-
2025/08/14 空氣品質說明(22:00)
(25 分鐘前) -
雲林縣114學年度國中小校長會議登場 韓國瑜應邀分享國家挑戰與教育願景
(37 分鐘前) -
世界人形機器人運動會北京開幕 武術踢球走秀紛登場
(39 分鐘前) -
虎尾公安商場盛大開幕 張麗善:創造購物美食停車新商旅
(44 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