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穿衣習慣竟然也會變成夫妻離婚的理由?
黃靖芸/律師
新竹有位人妻在婚後發現自己的丈夫性格出現了變化,竟然會常常穿著女性內衣褲、高跟鞋,而這樣的情況也讓雙方陷入爭吵,導致兩人在難以溝通達成共識的狀態下,結婚兩年後就選擇分居,而丈夫最後甚至選擇直接離家出走,一走就是十年,無論如何勸說都不願意返家,這讓人妻感到徹底失望,因此向法院直接訴請離婚,希望能結束這段難過的婚姻。
不過丈夫卻表示是妻子無法溝通才導致現在的狀態,然而法院也在過程中發現,丈夫實際上也是有很大問題的,他不僅溝通困難,甚至也把離婚當成是與妻子談判的條件,而這樣的情況也明顯能看出兩人都沒有繼續維持婚姻的意思,因此最終判決兩人離婚。
其實依據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若感情確已破裂,且無法共同生活,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的理由情況時,法院就可以判准雙方離婚,例如前面提到的案例,妻子訴請離婚,丈夫也都會用離婚當成談判的條件,這樣就很明顯能看出兩人都不想要繼續維繫這段婚姻了,因此判決離婚是很正常的。
除了兩人都無心維繫婚姻外,其實人妻也能用另一個是由來訴請離婚,也就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中有提到的,另一方惡意遺棄他方,且狀態持續中,在實際的認定裡,惡意遺棄不一定要是遇到配偶生病卻不聞不問,甚至故意放生的情況才會算惡意遺棄,基本上只要像是未履行同居義務、未負擔家庭費用、未盡扶養義務、 未盡到夫妻應協力之義務等等的情況都會算數,而除了這些情況有發生外,還需要這些狀況持續發生中,這樣就可以用配偶惡意遺棄這個事由去訴請離婚。
而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考量婚姻破裂的事實、雙方意願以及配偶權利義務去審酌是否要判決離婚,而像是開頭案例那樣,丈夫長期離家堅決不回來,且是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持續發生,基本上就可以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
其實在這種雙方都很明顯缺乏共同生活之意願,也無心重建彼此關係的情況下,若是強行維持婚姻基本上只會徒增矛盾與歲月虛耗,雙方離婚結束關係其實對兩人來說都會是最好的解脫,畢竟為了無意義的婚姻堅守也只是平白加大心理的負擔,若兩人真的因為個性、習慣等事情無法達成共識,這樣的摩擦只會隨著時間拉長而增加,甚至變得激烈,因此離婚也算是為雙方繼續彼此傷害設計下停損點,讓彼此都自由,也讓彼此都能不再因為這段無意義的婚姻持續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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