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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5 | 匯流新聞網

【認識OECM】海洋永續保育新利器 OECM落實30%海域保護


【認識OECM】海洋永續保育新利器 OECM落實30%海域保護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胡照鑫、韓羽婕/台北報導


利用棲地保護海洋生態不再只是依賴傳統海洋保護區(MPAs)的惟一型式了。近年來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GBF) 制訂30×30的目標,也就是在2030年前全球需有30%海洋被劃入保護區的範圍內,因而催生「其他有效保護區域」(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 OECM) 的新概念和新途徑。


OECM將各種既有的非傳統保護區、但卻能有效維護生態功能的海域,經過實際的管理單位、團體或個人的申請和被認證之後,都能納入海洋保護區面積的計算,也就是除了過去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為主要目的的傳統MPAs的面積外,可以再加上OECM的面積。海洋大學海洋生物研究所講座教授邵廣昭指出,OECM是那些原本不是以保護生物多樣性為主要目的的區域,因為能夠有效的管理,反而發揮了真正保育及復育的功能。


邵廣昭表示,2010年愛知目標(Aichi Targets)第11項要求,到2020年全球海洋 10%需納入保護區,實際僅達7.8%。但是海洋的保育已經刻不容緩,所以2022年底GBF第三項個目標就將門檻拉高至30%,並正式納入OECM認定,讓各國能盤點有哪些地方雖然不屬於保護區之名,卻有保護區之實的地點也納入計算。換言之,新公布的海洋保育法,在OECM子法中的「海洋有效保育區」或稱「海洋的OECM」,會要比過去傳統保護區因為不能落實管理和取締,反而變成「紙上公園」更能發揮真正生態保育的效益。



「OECM 側重在審查後評定已具保育成效的區域,如漁業管制區、離岸風場周邊、人工魚礁、工業港、軍港、海洋養殖場等,只要管理得宜,且能證明具有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成效,就有機會獲得認證。」邵廣昭表示,OECM涵蓋三大類型,以海域OECM來看,「主要型」由當地社區、原住民或私部門自主管理,未以保護名義設置,卻實際帶來生態效益,例如蘭嶼部落不同意被納入國家公園的系統,未來就有可能能轉以OECM方式取得認證,讓房舍的修繕與傳統捕撈等民生與經濟行為都能持續進行。


「次要型」以非生物多樣性為主要目的,若管理嚴格仍具保護海洋生物的功能,如許多限漁或禁漁區或人工魚礁是以復育及管理經濟性魚類漁業資源為主要目的,未涵蓋保護非經濟性的其他海洋生物的區域。


「附帶型」則是因為能源、交通、礦產、遊憇、國防等業務發展的安全管理需求,而加以管制的區域,卻附帶帶來保育和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成效。譬如離岸風機是為了綠色能源的發電需求而設置,但數年後它的水下基礎就會形成珊瑚礁生態系,發揮人工魚礁培育資源和生物多樣性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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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廣昭強調,OECM模式比傳統立法劃設保護區更具可行性,在陸地上土地可以私有,透過自然信託、自然保留等的土地來申請及認證,然而海域因受限於不得私有,最多只能租用,所以要增加海洋的OECM的地點和面積,要比陸域的OECM困難許多。


OECM強調「成果導向」與「多元共管」,邵廣昭認為,傳統許多地方和漁民對保護區有誤解, 誤以為保護區就是完全禁漁,限制他們捕魚的行為,會影響他們的生計,有「滅漁」之虞。但因為漁業資源日益枯竭,只有靠一小部分的海域劃入MPAs或認證為OECMs,才能讓魚類有安全的家,得以生長繁殖,經過溢出效應游到保護區外,漁業資源才能永續的被利用,所以應該是在「護漁」,而非「滅漁」。


此外,有些環保團體也會擔心開發業者會利用申請及認證OECM來漂綠或漂藍,去減輕過去破壞生態的形象。但任何大型的開發案都需要經過環境影響評估。一旦通過環評而得以開發的話,透過OECM的認證來鼓勵多投入資源來保護生物多樣性,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仍然是應該要努力的方向。邵廣昭建議,當前首要任務是要加強全國性宣導教育,讓各方了解OECM並不是「再推一個禁漁區」,而是「認可既有有效管理」。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邵廣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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