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2 | 周刊王
![男暗戀女同事…竟在公司偷裝攝影機「偷拍她更衣」 下場出爐](https://news.pchome.com.tw/newsdata/living/crwant/20240302/70936952949907316009.jpg)
(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
[周刊王CTWANT] 1名蔡姓男子愛慕女同事,竟自2020年起至2021年11月間,對女同事跟監、盯哨、尾隨,甚至在公司儲藏室安裝攝影機,偷拍女方隱私。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與A女係同事,因對A女有愛慕之意,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0至111年11月1日止,為監視、觀察A女行蹤,在其與A女共事之桃園市龜山區公司內儲藏室裝設錄影機台,無故竊錄A女休息、更衣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不僅如此,蔡男多次盯梢、守候、尾隨A女並接近其工作場所座位,而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於111年11月1日,A女發現蔡男裝設錄影機台而報警,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的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錄影機1台。
桃園地院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竟起惡念,無故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跟蹤騷擾告訴人,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並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所為實應非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而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經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男暗戀女同事…竟在公司偷裝攝影機「偷拍她更衣」 下場出爐
![男暗戀女同事…竟在公司偷裝攝影機「偷拍她更衣」 下場出爐](https://news.pchome.com.tw/newsdata/living/crwant/20240302/70936952949907316009.jpg)
[周刊王CTWANT] 1名蔡姓男子愛慕女同事,竟自2020年起至2021年11月間,對女同事跟監、盯哨、尾隨,甚至在公司儲藏室安裝攝影機,偷拍女方隱私。桃園地院審理時,蔡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男與A女係同事,因對A女有愛慕之意,竟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10至111年11月1日止,為監視、觀察A女行蹤,在其與A女共事之桃園市龜山區公司內儲藏室裝設錄影機台,無故竊錄A女休息、更衣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不僅如此,蔡男多次盯梢、守候、尾隨A女並接近其工作場所座位,而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且與性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於111年11月1日,A女發現蔡男裝設錄影機台而報警,經警持搜索票至被告位於新北市的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查扣錄影機1台。
桃園地院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竟起惡念,無故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跟蹤騷擾告訴人,嚴重侵害告訴人之隱私並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所為實應非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而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經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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