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7 | 周刊王

(示意圖/翻攝pixabay)
身體不適準時下班!主管嗆「要我同意」妹子心累 網見1關鍵:快檢舉

[周刊王CTWANT]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但仍有不少雇主違規。1名女網友抱怨,自己剛面試時,公司說彈性上下班時間為上午7點到9點、下午4點到6點,誰知就職1個月後,主管開始規定大家要下午5時後才能下班,且不得有任何異議,讓她相當無奈。
原PO在網路論壇Dcard發文,自己剛面試時,公司讓員工彈性上下班,時間分別是上午7點到9點、下午4點到6點,誰知入職1個月後,主管開始規定下午5點後才能下班,如果提前下班須提前告知,「我因為住比較遠,早上怕塞車延長通勤時間,還是選擇7點到公司」。
女網友表示,正常來說自己下午4點就能下班,但平常也會遵守主管規定,有加班需求也都會配合,從未因私事耽誤公事,直到最近因身體不適,決定提前下班,「通知主管後,主管不但告知我『準時下班需要取得主管同意』,還私下跟我說『不能有任何異議只能配合他的規定』」,讓她感到身心俱疲。
貼文引發討論,網友紛紛留言「你加班費都不知道被凹多少去了還在信他彈性那套」、「一天工作8小,所以你其實已經無償加班很久了。趕快換頭路,記得檢舉」、「這沒加班費就直接檢舉了,不然就你以後晚點上班」、「你一直都在無償加班而已,直接跟主管說我告知你是出於禮貌,根據彈性時間我就是4點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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