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報野生動物受傷 如何分辨救傷單位「符合資格」?法規有漏洞嗎?
颱風康芮來勢洶洶,風力達中颱上限,野鳥又再一次面臨受傷、落巢危機。當民眾撿到傷鳥,該如何判斷哪個社團、協會、臉書平台才是「符合資格」的野生動物救傷單位?救傷單位又會如何處理重傷難癒的野生動物?關於野生動物救傷的法規有漏洞嗎?
《環境資訊中心》詢問台灣野生動物救傷與保育學會,爬梳野生動物救傷背景及五大問題,為讀者解惑。
進入Q&A前,先認識野生動物救傷
野生動物救傷為地方自治業務,直轄市通常由動保處或農業局負責,非直轄市則由縣政府的保育相關科室負責,例如林務保育科、森林保育科。
每個縣市負責的機關和編制或不同,且行政量能不一,因此各縣市府也會委託不同的單位執行野生動物救傷業務,譬如桃園市委託桃園市野鳥學會、台北市委託台北市野鳥學會及猛禽研究會。也有縣市的量能不足,只能委託外縣市單位,譬如雲林縣府會後送至南投縣的生物多樣性研究所野生動物急救站、或是委託有獸醫的政府其他單位。亦有部分個案屬於「不處理」,例如高雄市僅委託壽山動物園處理保育類;新竹縣亦不處理非保育類物種。
野生動物救傷雖是地方自治業務,但遇到台灣黑熊、石虎等重要物種,或是跨縣市的重要事件,例如黑面琵鷺肉毒桿菌中毒、鼬獾狂犬病等,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林業保育署就會介入處理,因此中央也有委託的救傷單位,依地區分別為台北市立動物園(北部)、生多所野生動物急救站(中部)、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南部)、野灣野生動物保育協會(東部)。
在理想編制上,地方政府委託的救傷單位為前線單位,能及時處理個案;中央委託的救傷單位為後線單位,擁有較多設備及資源處理較困難狀況,並依此形成救傷網絡。
然而,由於地方與中央都有各自委託的救傷單位,甚至有地方政府會直接後送動物至中央委託的救傷單位,當救傷流程及合作模式不一時,民眾極易混淆。
Q1︰如何分辨符合資格的救傷管道,或合法的救傷單位?
目前台灣對野生動物救傷沒有相關法律規範,僅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5條稍微提到救傷,因此法律上沒有「合法或不合法」的救傷單位,僅能依禁止持有保育類的法規區分「符合資格」的政府單位及政府合作單位,和「不合資格」的非政府合作單位。
這裡的「資格」是指持有保育類的合法性。法規上,民眾不得持有保育類動物,必須通報政府單位處理,但沒有禁止持有一般類野生動物,因此無法禁止一般民眾或團體進行非保育類動物的「類救傷工作」行為。
除法規外,救傷工作者是否「夠資格」,亦取決於其專業性。但「專業」沒有法律定義,僅在救傷領域內彼此知道圈內同仁和各單位的長處和短處,以及各單位救傷的歷史和理念;單位是否真正救傷,只能自由心證,無法成為公開的判斷標準,所以也給了「類救傷團體」生存的空間。
與政府合作的救傷單位通常一年一約,也有可能續約或更換合作對象,並且是否為政府合作單位也和專業性不完全相等(但絕大部分的政府合作單位仍然是專業的,並且有些非政府合作單位也具備專業)。不過為讓保育類動物救傷能有法律依據,仍建議通報到政府單位或政府合作單位。
Q2︰非上班時間、遇到天災交通受阻、1999及1959打不進去該怎麼辦?
假日及夜間等非上班時間是許多縣市救傷的空窗期,目前僅台北市資源較豐富,有24小時的動保處救援隊,可在非公務期間處理野生動物。如民眾無法馬上後送,可考慮以下處理:
有住院動物的救傷單位通常需要假日值班,或能聯絡提供諮詢及後續處理,幫助傷病動物盡快進入救傷系統。
Q3︰回報受傷野生動物時有什麼注意事項?
描述具體位置和動物的狀態,並且在現場等待人員前來,可拍攝照片或影片提供給救傷單位,以利對方提前評估狀況,給出合適的建議。但應避免過度觸碰、撫摸,或為了拍照做出不必要的干擾,或試圖治療動物等行為。
記錄野生動物救傷的地點、環境非常重要。若是幼年野生動物,工作人員有機會帶回拾獲地點尋親。若是成年動物,也會是挑選野放地點的重要參考。野生動物不會說話,也沒有飼主,因此周圍環境可以幫助獸醫師判斷動物的傷病原因,例如在玻璃窗周圍撿到的鳥類,頭部撞擊機率較大,獸醫師便可往這個方向進行治療。
Q4︰如何確認動物得到適當照護? 動物可能重傷難癒,符合資格的救傷單位會如何處理?
要如何確認野生動物得到適當醫療處置及後續照護?民眾可定期查詢各單位官方網站,或利用社群平台了解動物狀況。有些救傷單位會在平台上發布目前救護的野生動物康復進展;有些甚至有開放預約參訪,讓民眾可以實際了解救傷流程,以及醫療處置的環境。
但是,野生動物救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可逆的創傷可能導致個體難以完全恢復,喪失部分肢體或功能。當個體的恢復狀況不如預期,或是受傷情況過於嚴重而評估無法野放時,會有長期收容及人道安樂死兩個選項。(參考資料:Interrupted Lives: Welfare Considerations in Wildlife Rehabilitation)
國內外野生動物安樂死的評估標準,均會隨著動物狀況、單位資源、物種差異、動物保育等級而有所不同。至於收容與否,也需要經過審慎評估,在決定收容之前,應至少檢視以下三個問題:
1. 無法野放的野生動物在照養下是否可維持動物福祉?
因部分肢體殘缺或功能喪失而無法野放的動物,若不能順利站立,日常活動及表現均不正常,且需持續投入醫療行為者,例如缺少單腳或單翅的鳥類無法正常行走或飛行,還會因為身體重心偏移,導致腳掌持續發炎,就可能不適合收容。
另一個常見的狀況是野生動物因為物種、年齡、野性等原因,無法適應圈養環境,在人為照養下會出現緊迫、週期性拒食、衝撞籠舍或刻板行為等壓力表現,同樣無法維持動物福祉。
2. 收容是否有足夠正當的目的?
通常基於研究、復育或教育,能夠反饋、幫助野生動物保育的理由才能稱作正當目的。而沒有正當目的的留置野生動物,不但違反救傷倫理,也對動物本身沒有意義,還可能因為持續活著徒增痛苦。
3. 收容單位的經費是否穩定且持續,可以確保妥善照顧該動物的一生?
決定收容動物前,應先了解動物的壽命、未來需要面對的狀況,以及評估收容單位的長期計畫是否適合收容該動物。野生動物一旦決定收容,就應該以長期收容動物看待之,負責照顧至終老。
以上三個問題的答案都必須為「是」,才達到足夠條件考慮收容。若其中一題為「否」,則應該放棄收容,考慮人道處理。
Q5︰現行法規足夠完善嗎?
台灣在野生動物救傷方面仍缺少相關法規的支持,也缺乏系統化規範和標準化流程的建立。
目前台灣野生動物保育主要規劃在地方自治,因為沒有統一的法律規範,導致救傷沒有法源依據、各地救傷流程標準不一,就容易出現單位間互相踢皮球,或是不肖份子冒用保育名義募款的狀況。加上動物去向缺乏監督,救傷野生動物甚至可能會被販售。
相比之下,美國有較完善的救傷法規。在法規中,野生動物是國家全體人民的資產,不得私自處置或占有,也規定了救傷證照資格,考試合格人員才可進行救傷活動、亦規定動物安樂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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