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保署推陸域「保育共生地」認證 與OECM連結呼應30×30
生物多樣性衰退與氣候變遷是當今人類面臨的兩大困境,隨著企業投入生態保育的路徑越來越受重視,資金該往何處挹注,也成為企業掃描及尋覓的對象。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近日正式公告「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這個由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提出、目的是增進保護區面積以及保育功效的方案,與傳統保護區須經冗長的法令審核公告不同,該方案更具彈性,更鼓勵企業與民間支持這些地區,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務必使讓與保育共生的成效,能進一步創造人類福祉。

增加棲地保護面積 保護人類未來
生物多樣性衰退與氣候變遷是當今人類面臨的兩大困境,隨著國際間越來越重視企業自然相關財務揭露(TNFD),企業必須證明無害自然生態,並能維繫或增進生物多樣性,投入保育的資金該往何處也越發重要。
為呼應生物多樣性公約昆明/蒙特婁框架提出的OECMs(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其他有效的區域保育措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提出「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將OECM中譯為「保育共生地」,定義為「一個非保護區的地理區」,強調由民間自主,願意以土地利用型態支持生態保育,創造生態系服務功能,並經過林保署專家團隊驗證,取得認證。
土地獲得此認證之後,可鼓勵具社會責任的企業挹注經費,善盡ESG(環境與社會治理)責任。經營管理良好的保護區,意味著保育蘊含自然碳匯及重要生態系的地區,具有緩解物種消失、生態系退化的功用,進而減緩極端天氣事件造成的災害風險。
生物多樣性之父愛德華.威爾遜(Edward Osborne Wilson,1929~2021)曾提出將「半個地球」的陸地和海洋棲息環境還給生物多樣性,人類才有未來;2022年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目標則要求各國2030年須有30%國土面積的棲地有效保育(30×30)。只重視保育效果、不強調法定地位,全新的保護區概念因應而生。
林保署定義下的保育共生地,「必須能展現長期且穩定的生物多樣性保育成效,也不損及經濟、社會與文化等多重價值」,且是「人類生活、經濟生產與生態保育和諧共生的場域」,並訂出具體準則及認證辦法,以供大眾指認、參與。林保署亦廣邀里山社區、企業、民間團體及機關學校公私協力,打造「無保護區之名但具保育之實的生物多樣性場域空間」。

還好國土綠網已盤點 潛在場域優先認證
林保署表示,目前我國依據各類自然保育法規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域,已涵蓋近1/5的陸域面積,並形成「中央山脈保育廊道」。2009年起進而推動淺山地帶重要農田生態系復育,2018年「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上路,進一步掌握生物多樣性熱點與保育關鍵區域,並以中央山脈國有林事業區為基礎,串連淺山、平原與海岸成生態廊道,再以社區林業與里山示範聚落所屬農林生產空間為重要節點。
保育共生地上路,林保署便順勢以國土綠網為基礎推動,將由國土綠網關注的保育軸帶構成生態網絡,作為優先推動之潛在場域,同時鼓勵其他具生物多樣性保育功能之場域共同參與。
首波保育共生地認證,自即日起至8月15日受理申請。舉凡自然人、法人、機關、機構及團體等場域土地之所有人、經營人或使用人,都可聯名申請。場域土地須符合至少一項以上生物多樣性價值,例如,瀕危物種生活史之關鍵棲地、特殊或完整之天然棲地或生態系、具生態連結或緩衝功能之區域,以及具生物多樣性保育功能之文化生活地景等。
林保署署長林華慶表示,「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將引導土地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營造兼顧生物多樣性資源保育的場域。他亦呼籲,位於國土綠網關注區、保育軸帶內,以及其他具珍貴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公、私有土地場域,加入保育共生地認證的行列。
林保署也以「保育共生地支持證書」,鼓勵願意兼顧環境與ESG的企業,透過經費、技術或其他具體方式,參與保育共生地及各類保護區經營管理,為台灣「30×30」保育目標致力。相關評估及認證條件,可至林保署全球資訊網「重大政策-保育共生地認證方案」專區查詢。

棲地維護生態保育一起來 潛移默化主流化
8月15日截止申請,各民間團體都準備好了嗎?南投中興新村的「明知山有虎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表示已有準備,長期於高雄美濃水雉棲地、嘉義布袋鹽田棲地經營管理,高雄鳥會總幹事林昆海也認為,依據長期棲地經營管理的經驗,相關資料都是常備狀態,遞送認證資料沒問題。
目前高雄鳥會認養兩塊土地,一個是位於高雄市的「美濃湖水雉棲地」,另一個地方是在嘉義布袋鹽田、由國有財產署委託的其中一塊鹽田約100公頃,雖未認列為國家重要濕地,但生態豐富度高,鳥會採積極經營管理,以擴大延伸國家重要濕地保育果效,所需經費都靠鳥會向各單位申請計畫經費以及志工無償投入勉力完成。
「保育共生地認證深具親和力,有助於大眾認識保育、保護區的核心價值,而且開放民間單位及企業申請認證、擴大私有土地參與及保育資金挹注,要比由政府部門獨力承擔土地和經費的作法更為彈性,也擴大民間的參與。」對於保育共生地要求5年期限,林昆海表示肯定,能夠持續才是重點。
OECM雖強調一個區域只要證明有效,即使不具法定地位也納入保護區的概念,不過海委會仍將「海洋其他有效保育措施之區域」認定標準法制化,目前草案已預告完成,未來將由國家發展一套認證海域OECM的辦法。
保育共生地簡史
「其他以地區為保育基礎的有效措施」(effectively and equitably managed, ecologically representative and well connected systems of protected areas and other effective area-based conservation measures)起源可溯及2010年生物多樣性簽約國大會公告愛知目標,其中目標11保護區便提及:
到 2020 年,至少有 17%的陸地、內陸水域和 10%沿海和海洋區域,尤其是對於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服務具有特殊重要性的區域,因有效而公平的管理,和透過生態上具代表性和妥善關聯的保護區系統和其他以地區為保育基礎的有效措施而受到保護,並納入更廣泛的土地景觀和海洋景觀系統中。
雖然有效保育地(OECMs)概念2010 年就被提出,但直到2018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才正式明確定義為「一個保護區以外的地理區,該區的治理與經營管理是為了實現生物多樣性在地保育積極、可持續的長期成果,並取得相關的生態系功能與服務,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實現文化、精神、社會經濟及其他與在地相關的價值」,並於202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屆締約方大會納入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育的行動目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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