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總體檢南部公民對談 環評預審制、落實公民參與為重點
環評制度實施至今30年,讓台灣整體環境價值提升,卻也在許多爭議開發案和司法判決中顯現出制度改革的需要。今(2025)年環境部進行環評總體檢,委託環境法律人協會蒐集全台公民與專家意見,提出環評制度的關鍵議題及建議解方。
9月26日,南部場公民對談會議在高雄舉行,參與人員有公部門人員、環境主管機關、民間公關公司、社區團體和NGO代表等20餘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指出,經過不同階段和全台各地的意見蒐集後,預計在10月中下旬進行環評解方的可行性會議,進一步確認環評制度的改革是否有解。

環評本身就是決策? 環評審查成為「戰場」
「環評應該是一個決策者的工具,還是環評本身就是決策?」張譽尹首先提到環評的本質性問題。根據協會事前所做的議題盤點,環評的定位與決策機制是一大問題。由於定位模糊,使得如今許多開發案的環評審查成為開發許可的「戰場」。
以現有的機制而言,環評結論成為開發許可的實質決策。張譽尹說,環境部原本應是監督者的角色,卻承擔了開發權衡的責任,然而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明,同時環評委員的組成也經常受到質疑。到底「開發許可」是誰發的?
實際上,開發的風險評估可能涉及環境部、衛福部、內政部、文化部、海委會、農業部等廣義的環境評估者,而開發案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應納入上述機關的專業意見,充分考量後承擔價值權衡的決策,不過如今卻形同交由環評委員來定奪。一旦事後開發案產生爭訟,卻找不到主管機關發給的開發許可文件,只能針對環評結論進行行政訴訟,以此追究責任。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必須承擔決策的責任
對此問題,協會彙整專家學者意見,研擬初步解方。張譽尹說,長期而言,應回歸權力分立、功能最適的基礎,也就是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為開發計畫的真正權衡決策者,而環境部負責專業環境科學審查,法院則作為開發決策訴訟的仲裁。
不過要達到長期目標,現有制度變動太大,且無充分對應的制度設計下,可能造成執行上的混亂,因此先提出短期目標,也就是「維持現行分工,但是要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角色,也就是要訓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去承擔實質決策者的角色。」
同時,環境書件中應將風險評估層次與價值權衡決策層次加以明確化,把「開發許可」定義為承擔價值權衡責任的行政處分。
另外,短期目標也要納入個案的環境預審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進行開發計畫的內部預審,在環評書件中提出包含風險評估與價值權衡的預審意見,尤其是社會影響評估的面向。開發計畫的主管機關不再只是環評書件的「轉送者」,必須承擔價值權衡決策的責任。

主管機關「環評預審制」可行嗎?
針對當前環評制度的問題和建議解方,有實際參與交通部開發計畫環評程序的與會者翁先生認同預審制。他表示,在規劃執行開發計畫時,交通部有先做可行性評估,其中亦有將環境和生態面向的影響納入,實際上有進行預審。不過環評書件送到環境部後,曾因環評委員對開發現場不了解,堅持做某些保育措施而使計畫進度延宕;直到環委實際到現場看過以後,便同意讓環評通過。
翁先生也提出,開發計畫在預算編列時,應先進行環境評估和相關的專家諮詢並納入規劃,而非先匡列一筆預算,否則易因環評過程中不斷修改,造成計畫延宕。
承接開發計畫的業者林先生表示,環評過程過於冗長。他參與過港口的商業開發計畫,當時主管機關有進行先行審查,但是送到環境部後,又是另一次環評的審查與修正,耗費許多時間,甚至因為時間拖長,現況改變而要做環差等。
因此林先生樂見由主管機關進行環評預審制的解方,不過仍需有審慎的方式。例如是否有足夠的相關領域專家,可能需要建立專家平台,確保主管機關有辦法在環境專業上實質審查。
與會者也逐一提出疑慮,例如開發案全部交由事業目的主管機關預審,需要考慮是否會有不當的外力介入,畢竟環境部比較客觀,交給地方或主辦單位仍可能受到影響。

公民參與制度修正:要提前、類聽證
另外,現有環評制度的公民參與環節也經常發生爭議,許多開發計畫被質疑在可行性評估時,公民的價值權衡意見未被納入決策程序。產生的亂象包括公聽會上民眾只能發言3分鐘,或開發單位找來黑衣人參加公聽會,甚至有現場打架鬧成一團等。
許多公民團體因此要求應以較嚴謹的聽證會,完成公民參與程序。此外,現行環評法規定,須在一階環評結束後舉辦「公開說明會」,造成了程序不正義和社會爭議。
專家提出的解方包括,強化可行性評估的資訊揭露與參與,設計專屬於環評制度的公民參與程序,同時要把公民參與的時間提早,並落實多階段的公民參與。

台灣生態學會理事蔡嘉陽指出,公民參與應針對要不要開發的問題進行實質討論,而不是支持與反對方彼此互吵。他認為應有一定形式的聽證,必須針對事實進行辯論,而非流於形式的3分鐘發言,開發者對於事實問題也不能隨意回答,需負相應的責任。
除了上述討論議題,在環境法律人協會所提出的討論議題中,還包括個案環評的水平改善,如環評報告書是否應有第三方查核和公眾參與機制、「有條件通過環評」的存廢,以及成效控管的追蹤考核機制等,最後也討論到政策環評制度的改革。
環評制度的改革在民間倡議多時,2017年一度要進行環評修法,但是最後並未完成。張譽尹表示,此次環評總體檢,環境法律人協會在綜合社會各界不同背景的意見後,提出修正建議的方向作為參考,具體法律條文的修正草案最後將由環境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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