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欽榮:亞灣2.0有法源依據 和京華城案兩者天差地別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針對媒體詢問民眾黨再次質疑「高雄亞灣2.0可以,為何京華城案不可以」,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今(16)日受訪表示,亞灣2.0和京華城案本質上至少有三點不同:
首先,高雄亞灣2.0都市計畫範圍區,早在民國91年即依都市計畫程序公告為都市更新地區,亞灣2.0區域的土地若採都市更新開發,本就享有最高都更容奬1.5倍容積。上述亞灣2.0都市計畫案變更則是進一步依循行政院於112年5月21日公布核定「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因此市政府依循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明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適應國防或經濟重大計劃需要,得依程序辦理進行都市計畫專案變更。
該都市計畫細部計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業經法定程序審議完成並公告實施;其所允許之容積獎勵內容,則是依據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4條明文規定:建築基地法定容積及依法獎勵之容積,累計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該項都市計畫變更內容係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依據都市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惟申請者其投資計畫須經審認合格,相關程序均依法依規辦理,其目的在透過獎勵投資,帶動城市發展與經濟、就業等公共效益。接續高雄市政府並已從112.11.03起同步進行亞灣2.0計劃範圍所坐落的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執行「擬定及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暨擬定及變更細部計畫案」作業中。反觀,台北市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地區,卻欲違法「準用」都市更新獎勵。這是兩案第一個不同。
兩案的第二個不同是私利與公益的天差地別。
林欽榮說,亞灣2.0經行政院112年核定為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布局AI產業在台灣的發展,亞灣2.0範圍達43.54公頃,皆屬國有事業及公有土地,國公有土地的處分,均必須依據其目的事業以及國產署相關法規辦理;豈能有私售給私人企業或財團;且投資獎勵也只限定適用這個範圍。反觀,京華城為一宗1.6公頃面積的私人土地開發,並採行都市計劃法第24條民間自提都市計畫變更方式,欲在無法律授權下取得自創性容積獎勵。這和亞灣2.0肩負國家核定重大經建計畫、推動AI產業發展任務,天差地別。
第三個不同,是一個容積獎勵係有法源依據授權,另一個沒有法律授權。
所有容積獎勵都必須要依法授權,亞灣2.0的產業容積獎勵數額,符合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訂定之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容積獎勵上限,也就是不可超過法定容積20%。並符合內政部頒定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審議原則第八點:「依第七點(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容積率)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林欽榮重申,京華城案在沒有法源依據下,採取所謂自創容積,監察院已針對沒有法律授權這點,於2023年明確糾正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府都委會、台北市府都發局。這和亞灣2.0依行政院核定重大經建計畫的指導以及依法授權核予奬勵容積,是截然不同、完全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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