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涉洗錢以「出庭有生命危險」聲請停審 更三審裁准
(記者林曼/綜合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涉南港展覽館及龍潭購地案洗錢等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目前由更三審審理中。不過吳淑珍以病情不佳、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等理由聲請停止審判。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審酌,吳淑珍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因此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圖/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裁定,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翻攝陳致中 Chih-Chung Chen臉書)
吳淑珍主張,多年來因頸椎、胸椎損傷致全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及低血壓、身體虛弱,近年身體不適,經住院治療後,醫囑認為因頸椎、胸椎損傷術後病史致下半身癱瘓,合併頸部交感神經損傷,導致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及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此為隨時不穩定病情變化,而非痼疾。
圖/吳淑珍以病情不佳、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等理由聲請停止審判。(翻攝陳致中 Chih-Chung Chen臉書)
吳淑珍提到,出院後,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更為頻繁,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情況加劇,離開居家保護環境或面臨出庭壓力在醫學上應屬絕對禁忌,足徵因上開疾病出庭應訊將有生命危險,無法進行訴訟上正常陳述、表達等防禦權行使,而有因疾病不能到庭的法律上原因,為此聲請准予停止審判。
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法官審理後認為,函詢醫院吳淑珍出院後病況,吳淑珍6月30日後未至醫院就診,由醫師居家探視,其不可預測性低血壓休克發作、每日不定時無脈搏性休克與昏迷需急救處理之情況如前,通常由家屬自行處理,依病程最新綜合觀察仍為高度風險,不建議出庭。
合議庭認為,以上俱徵吳淑珍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法律上原因,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從而,吳淑珍聲請停止審判,為有理由,本件應於吳淑珍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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