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區民眾撞傷犬隻肇事離去 新北動保處開罰3萬元
(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獲通報,在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處,發現車輛行駛不慎撞傷犬隻,但未下車察看犬隻也未報案,反而肇事離去;動保處與吉埔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民眾車牌號碼,並通知到案說明。
圖/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日前獲通報,在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處,發現車輛行駛不慎撞傷犬隻。(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提供)
動保處長楊淑方表示,此行為因造成動物受傷,且未下車察看動物狀況也未報案,更未協助動物就醫,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使動物受傷害之行為人,未儘速將動物送醫治療,處以3萬元罰鍰。
楊淑方指出,日前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在三峽區中正路二段與大利路路口,發現車輛行駛不慎撞傷黑狗,但未下車察看犬隻狀況,反而肇事離去;現場民眾隨即通報動保處及吉埔派出所前往處理,但當人員至現場時犬隻已經死亡,動保處與吉埔派出所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民眾車牌號碼,並通知到案說明。
動保處查閱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行為人多次變換車道,且與旁側車輛併行,故發現犬隻時不注意直接撞上;肇事民眾稱,當時趕著上班且行駛過程中與左側車輛並行,未注意到犬隻竄至路中不慎撞上,但肇事民眾已知撞到犬隻但未下車察看、報案及送動物就醫,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
楊淑方說,動保處除了開罰行為人外,目前也在周邊住家、商家詢問釐清該犬隻是否為有飼主犬隻或是流浪犬隻,如果發生在飼主未使用繫繩且疏縱犬隻的情形下,而導致飼犬遭撞傷,飼主也可能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4款規定、第30條第1項第1款,處以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鍰。
動保處呼籲,如在路上發現動物時,請減速慢行,如遇突發狀況不慎撞傷動物時,也應盡快將動物送醫並通報動保處,不可無視動物生命,置之不理,以免涉及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而遭受裁罰;另外,提醒飼主勿放養犬隻或未使用繫繩使犬隻在馬路亂竄,易發生危險也會遭受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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