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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 引新聞

「用手機打人臉」新北超商爆衝突 男被判拘役40日

(記者蔡函錚/綜合報導)新北市一間超商去年5月間發生一起顧客毆打店員事件,一名男子因言語爭執情緒失控,竟持手機朝對方臉部重擊,導致對方面部受傷。案件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定男子行為已構成傷害罪,最終裁定拘役40日,得以4萬元罰金易科,全案仍可提出上訴。



「用手機打人臉」新北超商爆衝突 男被判拘役40日


示意圖/擷取自freepik


根據判決資料顯示,當時男子阿俊(化名)進入新北某便利商店消費期間,不知何故與店員A男發生激烈爭執,情緒失控之下,阿俊竟直接用手中的手機猛力拍向店員的左臉。事後A男出現明顯傷勢,臉頰腫脹並出現3公分見方的鈍傷痕跡。


衝突發生後,A男不甘受辱,決定前往派出所報案,控告阿俊動手傷人並辱罵三字經。警方受理後展開調查,並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據了解,阿俊否認曾口出穢語,檢方考量現場無明確錄音或證人佐證,難以確認其是否有公然侮辱行為,最終僅針對傷害部分提起公訴。


檢察官表示,雖然雙方在爭執過程中言語交鋒激烈,但即使真的爆粗口,恐怕也屬情緒性發言,並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侮辱罪要件。因此,在缺乏具體證據的情況下,僅就肢體傷害部分進行起訴。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法官針對事件發展與後續證據進行綜合評估,認為兩人素未謀面,阿俊卻因一時爭執,選擇使用具有殺傷力的物品對他人臉部施力攻擊,明顯逾越正當防衛或合理反應範圍,構成故意傷害。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臉部屬於人體相當重要部位,而手機作為硬物,其打擊造成的衝擊性並不輕。綜合考量阿俊已坦承動手,卻至今未與對方達成和解,加上受害人身體確實留下傷痕,因此判處拘役40日,並開放易科罰金,以4萬元替代。本案仍保有上訴空間,雙方可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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