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狠父虐打3歲繼子 殺人未遂遭重判仍可上訴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桃園一名吳姓男子因不滿3歲繼子大便在褲子上,情緒失控施以猛烈毆打,導致男童身受重傷昏迷,經送醫急救才撿回一命。法院審理後,認定吳男行為構成殺人未遂與傷害罪,判處總刑期7年10月,目前全案仍可上訴。
示意圖/3歲男童因大便在褲上遭受繼父暴打,所幸經搶救恢復意識。(AI生成)
24歲的吳男與其妻育有婚後家庭,並共同照顧妻子與前夫所生的3歲男童。為便於照護,吳男常將男童帶到他位於桃園龍潭區的超商工作場所。某次男童在超商內排便在褲子上,吳男發現後情緒爆發,不僅拉扯孩子頭髮,還將其拖行至地板重摔,再猛踹至少4次,並以徒手多次毆打男童。
事後返家時,吳男又將男童帶進浴室清洗,過程中持「愛的小手」對其臀部與身體施以暴力。男童疑似因驚恐拒絕承認失禁,進一步激怒吳男,導致再次被推倒在地。
男童母親返家後發現孩子昏迷,緊急將其送往國軍桃園總醫院,後轉院至林口長庚醫院。經醫師檢查發現,男童全身有多處新舊傷痕,包含硬腦膜下出血、眼眶骨折、鎖骨骨裂、肝脾損傷等嚴重外傷,所幸經搶救後成功恢復意識。
檢警調查指出,吳男雖承認動手毆打,但否認有殺人或故意致命之意圖。法院審理時,他甚至將責任推給男童的哥哥。儘管如此,法院根據母親與舅舅證詞,並綜合被告自述7至8次推倒男童等行為,認定男童系在浴室內撞擊洗手台後重傷。
審理法官認為,年僅3歲、體重僅15公斤的幼童根本無力反抗,被告卻反覆以踢打、拖行、推倒等手段施暴,已超出「管教」範疇,且完全可預見可能造成致命傷害。
考量吳男為主要照顧者,卻對孩子施以極端暴力,案發後不僅缺乏悔意,還試圖規避責任,法院認為其行為惡性重大,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1年7月、另依《殺人未遂罪》加判7年,合併應執行7年10月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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