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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 引新聞

工人墜樓1.75米撞頭亡 雇主「未提供安全帽」下場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台中市梧棲區一所高中於2023年8月8日發生一起死亡工安事件。一名王姓水電工人在該校生物科技教室施工時,不慎自約1.75公尺高的梯子上墜落,頭部重創,送醫搶救後於3天後不治身亡。檢警調查後發現,王男當時並未配戴安全帽,而雇主卓姓男子亦未提供相關防護裝備,因涉過失致死罪遭起訴。台中地方法院近日判處卓男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



工人墜樓1.75米撞頭亡 雇主「未提供安全帽」下場曝


示意圖/水電工人在該校生物科技教室施工時,不慎自約1.75公尺高的梯子上墜落,頭部重創,送醫搶救後於3天後不治身亡。(擷取自 Freepik


根據台中地檢署調查,卓姓男子為一家水電工程行負責人,承包該高中教室內設備安裝及電扇移位等作業,並以每日新台幣2,000元的報酬僱用王男協助施工。案發當日約18時,王男在進行作業時自梯上跌落,倒地後疑似因頭部撞擊昏迷,最終於8月11日因顱內出血等傷勢不治身亡。


檢方指出,作為雇主的卓男有責任確保作業人員配戴符合標準的安全裝備,包含安全帽等基本防護措施,但其未提供相關裝備,亦未提醒勞工自行配戴,導致意外發生。檢察官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刑法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認定,卓男身為施工負責人,應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工人生命安全,但其未盡雇主應負之責,間接造成王男因意外身亡。雖然卓男於偵訊及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並與王男家屬完成調解及賠償,法院仍認為其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得易科罰金。


本案突顯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的重要性。職業安全衛生法明定,雇主須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否則即使非故意造成傷害,亦可能觸法。此案也提醒業界雇主,應嚴格遵守職安規定,以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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