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送回收電鍋被控貪污!清潔隊員落淚:很後悔當好人
(記者石耀宇/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去年因將回收車上民眾丟棄、殘值僅32.56元的大同電鍋轉贈拾荒婦人,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考量其犯後態度、財物價值甚低及具自首情形,今(2)日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依台北市環保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清潔隊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黃男當時因見電鍋外觀良好、功能正常,遂將物品帶回家後轉贈給熟識的拾荒婦人,行為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侵占罪,法定刑屬5年以上重罪。
法院審酌,黃男全案坦承犯行並已繳回電鍋,符合自白減刑規定;涉案物品價值僅32.56元可再減刑;且在政風單位尚未完全掌握前即主動向廉政署說明、並返還所得,符合法上自首條件。法官另指出,案涉金額微小、動機單純、未造成實質危害,若以最低刑5月量處仍嫌過重,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酌減,改判3月並宣告緩刑。
案件曝光後曾引發社會議論。事發於2024年7月,62歲、任職逾30年的黃姓隊員在回收車上發現完整電鍋,因熟識的拾荒婦人生活清苦,便將電鍋送出,未料違反勤務規範而被移送法辦。其後他自費購買新電鍋送給婦人,再向對方取回原電鍋返還單位。
北市環保局依規定將案件移送士檢偵辦,引起外界討論「小額貪污是否適用重罪」。法務部其後宣布啟動修法,研擬對小額貪污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刑罰;最高檢察署亦發函各地檢署,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兼顧「法、理、情」,偵查階段可酌情不起訴,審判過程也可聲請免刑。
士林地院日前開庭時,黃男一度哽咽紅了眼眶,坦言「很後悔當好人,只是想幫阿婆過好一點,沒想到拿別人不要的東西送人也有罪。」公訴檢察官則認為,黃員協助弱勢固然良善,但不應以「義賊」方式處置公務上所職掌的回收物,請求法院依法量刑但不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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