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連假將至 中市勞工局籲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端午節」為國定假日,台中市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國定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日期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另雇主如需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時,可與勞工協調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但因涉及變更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且應確定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

勞工局表示,今年端午節為5月31日(星期六),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端午節因適逢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擇日補假。勞雇雙方如參考今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協商排定於5月30日(星期五)補假,則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工局提醒,以勞工月薪為新台幣42,000元,平日一日工資為1,4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175元為例;如雇主基於經營上的需求,徵得勞工同意於補假(如5月30日)出勤,雇主應比照國定假日計薪,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須加倍發給工資,當日工資應為1,400元。如端午節5月31日原為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8小時,雖然適逢國定假日,但當日仍視同休息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加班費,工資應為2,217元(175元×2小時×1⅓ +175元×6小時×1⅔,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但5月31日如果是勞工的例假,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勞工局長林淑媛呼籲,端午節雖為國定假日,仍有許多各行各業勞工堅守崗位提供勞務,如醫療服務業、客運業、餐飲業、批發零售業、保全業等,事業單位應確實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罰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市民朋友如有勞動法令疑義,歡迎撥打勞工局服務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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