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多點關注就可能阻止家暴
阿華的太太因病去世後,阿華與七歲兒子小華一同生活,後來阿華與阿芳相識、交往,阿華想若能多一個人照顧小華,也是件好事,沒過多久即與阿芳結婚,婚後阿芳順利生下一女小美,但阿華沒預料到,他與阿芳結婚後,阿芳察覺小華有發展遲緩的狀況,時常對小華打罵,阿華回到家,發現小華愈來愈沉默,身上也出現不明的瘀青及傷痕,阿華詢問小華發生什麼事,小華還來不及開口,反被阿芳指摘不受教,常常忤逆她,一點都不尊重繼母,阿華因工作忙碌,也沒有深究。一日,阿芳發現廁所有尿騷味,直覺是小華亂便溺,竟拿燕尾夾夾住小華的生殖器跟嘴巴做為處罰,一次之後,只要阿芳發覺廁所有尿騷味,就用這種方式處罰小華,後來更變本加厲,一夾就是2、3小時,隔天小華上學,老師發現小華嘴巴有不明傷痕,追問後察覺小華遭虐待一事,立刻透過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 (https://ecare.mohw.gov.tw/)進行通報,小華即刻在社工陪同下送醫治療,小華甚至出現血尿的情形,因阿華平日忙於工作,社工評估阿華對小華無法提供有效的保護,且已發生多次類似狀況,遂依法進行緊急安置。
依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7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第286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檢警調查後,阿芳被檢察官以刑法第286條第1項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罪提起公訴。
孩子並非父母的附屬品,而是國家最珍貴的資產,本案所幸學校老師即時察覺並通報,社政端進行妥善的安置保護,再經由檢警調查起訴,對阿芳的行為做出適當的法律評價,方不至發生更嚴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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