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府提醒兒童節 清明節連假出勤工資給付注意事項

【記者 謝雅情/南投 報導】兒童清明連假即將到來,按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因今年兒童節及清明節恰好同時為4月4日(星期五),根據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皆為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故4月3日(星期四)依規定放假一日。
南投縣府社會及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及雇主,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果國定假日當天遇到員工原本的休息日、例假日,則必須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員工補假一天,不論「全職人員」或「兼職、工讀生」都適用,補休日期沒有硬性規定何時要休完,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但必須明確約定補假日期。另外如原本訂好的補假日無法讓員工休息仍要上班,依法加班費要用「國定假日加班」情況計算,需加倍給薪。
事業單位及雇主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因此自4月3日(星期四)起至4月6日(星期日)止,共計4天連假。雇主如要求勞工需於連假期間出勤工作,應將「國定假日」、「休息日」及「例假日」,事先釐清假別,以正確計算加班費之倍率。
114年兒童節、清明節連假,各假別加班費計算方式如下:
一、國定假日(4月3日至4月4日):出勤者應加發1日工資。
超過8小時部分:
9-10小時加班費為1.34倍計算。
11-12小時加班費為1.67計算。
二、休息日(4月5日):出勤者依休息日給薪:
前2小時加班費為1.34倍計算。
第3至8小時加班費為1.67計算。
第9至12小時加班費為2.67倍計算。
三、例假日(4月6日):原則上不得使勞工出勤,但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並經勞工同意及主管機關核備後,即可在當日出勤,雇主應加發1日薪資另再提供補休1日。第9至12小時加班費為2倍計算。
各事業單位排班與營運方式多元,如採排休制之事業單位或雇主,例如服務業、餐飲業等,國定假日或休假日期可能不一,可經勞工同意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但應明確排出調移之休假日讓勞工了解,避免產生工資爭議。
社會及勞動局林志忠局長特別呼籲各事業單位及雇主遵守勞動法規,共同維護勞工權益,營造友善的勞動環境,共創勞資雙贏。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等問題,可撥打專線049-2246823或049-2222106轉分機1861、1863洽詢。(照片記者 謝雅情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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