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下的社會側翼動員/魯云湘

魯云湘(國際事務研究者)
近年來,台灣社會出現了名為「青鳥」的鬆散支持者集合,以及如「黑熊學院」等民間組織,常被討論是否具備類似納粹德國衝鋒隊(SA)的動員與打壓功能。但從歷史與法律視角,二者的本質其實有根本上的差異。要知道一點,在如今的民主法治體制下,任何意識型態動員若觸及恐嚇、侮辱或妨害選舉,均將面臨嚴格的法律責任。
納粹德國的衝鋒隊(Sturmabteilung, SA)成立於1921年,最初為希特勒及納粹黨維護集會秩序的準軍事組織,迅速演變為公開以暴力威嚇社會民主黨、共產黨及猶太人等政治對手的武裝部隊,成員曾高達數十萬人,並在1934年「長刀之夜」後,仍保有相當影響力直至二戰結束。(即武裝親衛隊,又稱“ 黨衛軍 ”,Waffen-SS)
相較之下,台灣所謂的「青鳥」,並非經政府登記的人民團體,而是支持者基於意識型態自發聚集的群體;「黑熊學院」則為註冊的民間社團,正式名稱為「社團法人黑熊民防教育協會
」,主要進行俗稱「抗中保台」的民防教育訓練,即強化戰爭意識與防衛信心。因此,兩者均不具備武裝力量或國家授權的暴力地位。
人民團體法規定,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之組織目的必須以「公益」或「共同民主政治理念」為宗旨,禁止以排斥或打壓異己為目的;政治團體之目的亦限於「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若章程或實質行動明載打壓政敵,主管機關可拒絕登記或廢止其團體法人資格。
而集會遊行法則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但所有活動須事先報備或申請許可,且不得以恐嚇、脅迫或其他違法手段,阻撓他人行使職權。未依程序或以暴力手段進行街頭動員者,將觸法並受警方處置。
有鑒於此,非正式的公民團體,只要其行動涉及以下行為,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1、強制罪(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2、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他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方式侮辱,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更高罰金。
3、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者,刑度更重;若能證明內容屬實或與公共利益相關,則免責。
4、妨害選舉罪(選罷法第98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罷免或連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此外,《跟蹤騷擾防制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亦對持續騷擾、恐嚇行為設有刑責與行政罰則。
歷史經驗總是提醒我們,無論是有組織的準軍事部隊,或是鬆散的意識型態動員,只要以暴力或恐嚇手段壓制異己,皆背離民主憲政的核心價值。中華民國既有完備的法律框架,對任何形式的非法打壓均有明確規範與懲罰。唯有在法治之下,透過理性對話、制度創新與公民參與,才能真正化解政治對立,鞏固自由民主的根基。(照片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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