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替代役暗網販毒案的華美司法與國安省思/魯云湘

魯云湘(國際事務研究者)
2024年5月18日,一名畢業於台大資管系、身為外交替代役的23歲青年林睿庠,因架設暗網販毒平台在甘迺迪機場落網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逮捕。林男涉嫌涉案金額逾1億美元,並從交易中抽取5%佣金,並面臨「合謀販毒」、「經營非法平台」、「洗錢」與「電腦詐欺」等四項聯邦重罪,一旦罪名成立,最輕也將遭終身監禁。
首先,美國在其官方《美國與外國引渡條約一覽表》中,中華民國(R.O.C or Taiwan)並未在其既有 116 個引渡條約簽約國之列;而我國因與美國並未正式建交,雙方也未簽訂引渡條約,故《引渡法》在美國案件上,並無直接適用空間(因無「相對國家」)。有鑒於此,華美雙方其實並無正式引渡條約。
其次,林睿庠案最大特色是:犯罪與逮捕皆發生在美國境內,故美國檢方擁有完整聯邦司法管轄權,不須向中華民國提出引渡請求。林男在暗網上以加密貨幣洗錢、美國金融系統為交易中介,深陷美國法網之中。誠如前述,故此案不涉「移交程序」,僅屬美國內部偵審、定罪與量刑,之後由移民署執行「遣返」程序,將其遣返回台。
「外交替代役」是我國役男受派至駐外機構協助行政事務,並非真正的「外交官」。依《維也納外交公約》,只有經正式認可的外交或領事人員,才能享有刑事豁免。然而,林男雖在駐美代表處服役,也不具外交豁免資格,FBI直接依法逮捕並起訴,絲毫不受身分影響。此後,我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將扮演「領事保護」角色:協助安排律師、翻譯與探監,並向家屬通報進度,但無法干預美國司法獨立。
再者,此案突顯中華民國派遣海外替代役人員的風險管控不足。林男具備資訊管理科系背景,卻未經充分審查便赴美,致使其深陷暗網販毒。國防部、教育部與各大專院校應攜手加強「背景調查」與「網路法律倫理」教育,在派遣海外前,篩選具備可靠紀錄者,並要求必修「網路犯罪防制」課程;並應監測派遣人員異常資金流動,及早介入輔導。
這也令人回想起2013年的林克穎引渡備忘錄。林克穎案與林睿庠案的關鍵差異在於兩點,即「犯罪屬地」與「移交機制」:在臺酒駕肇事逃赴英國,華英簽備忘錄引渡,因蘇格蘭高等法院認定臺灣監獄環境可能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最終於2016年判決不予引渡;相較之下,林睿庠則是在美境內被捕,屬於美國司法直接管轄,我國僅提供領事與法律協助,只能待服滿刑期或遊民當局裁定後遣返。
林男案牽動「國防部(替代役)—教育部(大學)—外交部(領事)—法務部(司法互助)」等多個行政部門。當海外替代役人員涉案,需迅速啟動跨部會SOP,TECRO應立即通報國防部與法務部,並組成「緊急應變小組」。此外,華美於民國91年簽署之《司法互助協定》(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協定僅規範「證據互換、證人訊問、文件調閱、凍結與沒收資產」等司法互助行為,並未也不能替代「引渡條約」;因此林男不會依此協定被移送回臺,仍須由美國法院就地偵審,最後由移民當局決定遣返與否。
鑒於目前華美無引渡條約,若有需要引渡他國落網之嫌疑人,須先啟動法務部與外交部的預備協商機制,提出初步條文草案,再由內閣與國會審議。然而,政治與法律障礙甚高。民間智庫與學者可透過「次軌外交」舉辦論壇、發表白皮書,邀請美國前司法官員共襄盛舉,累積互信基礎,為未來政府簽署引渡條約奠定條件。唯此路途漫長,無法立即解決眼前的危機。
林睿庠案提醒台灣社會,暗網與虛擬貨幣資金,已成全球化犯罪溫床,無論角色身分多高,都難逃美國法網嚴懲。政府應檢討「海外替代役制度」與「資安教育」之制度漏洞,建立更嚴謹的跨部會協調機制;同時,面對網路資訊飛速的時代,教育機構應重視「網路倫理與法律」課程,培養具安全意識的專業人才。只有從預防、偵查到司法合作各環節都落實,才能在數位時代的風暴中,守護法治與社會正義,並維護我國的國際形象。(圖翻攝自Link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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