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厲譴責旺中集團!政府官署行文如此粗糙?/張競

張 競
6月1日大陸委員會以「政府對於旺中集團配合中共對臺統戰宣傳作為,給予最嚴厲的譴責,並依照兩岸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為題,發佈第34號新聞稿;該份新聞稿論述辭句結構鬆散語意不明,茲列出下述多項疏漏疑點,呼籲大陸委員會官員補充說明外,亦祈請各方先進不吝指正。
首先必須提醒,旺中集團事業版圖甚廣,所轄企業極多,其中能夠涉及參與「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者,恐怕僅有部份企業與組織,因此究竟是旺旺中時媒體集團?還是旺中媒體集團?抑或是中時集團?公門官署發佈新聞稿,譴辭用字務必精準,方能維護政府行使公權力之信譽,否則用辭粗糙失去準頭,搞到一桿子打翻一船人,子彈亂飛流彈傷及無關者,這不是讓自己顏面掃地嗎?
其次就是新聞稿指稱「發表附和中共對臺統戰宣傳作為」,此項指控更是語焉不詳,沒有說清楚是那位當事者在何種狀況下所表述語辭,符合大陸委員會所稱「發表附和中共對臺統戰宣傳作為」。假若不詳細說明人事時地物,保證讓臺灣民眾變成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再者就是新聞稿提到「協助中共辦理具統戰意涵之『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若要提出如此指控,顯然就要提供相關會議文書,明確刊載被指控對象擔任協辦單位,否則難以指控當事者「協助」辦理會議。假若被指控當事者根本就不是主辦或是協辦單位,此等指控是否太過武斷與粗糙?
此外新聞稿也坦承指出「本會前已提醒『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等以媒體與文化交流為名,把台灣媒體人、文化人叫到北京訓話、指導作為,已非單純文教交流性質,非政府樂見。」其實就招認出該項峰會所涉活動,在會前僅被大陸委員會定位在「非政府樂見」,但卻未被大陸委員會所明確禁止與會。
至於該項峰會會議議程實際情況,是否真是如大陸委員會當時所預測「以媒體與文化交流為名,把台灣媒體人、文化人叫到北京訓話、指導作為」,顯然必須提供更詳細說明,方能取信臺灣鄉親確實有此情事,因此大陸委員會必須加以處理。假若與會人士確實曾經雙向交流熱烈討論,顯然就很難扣上「叫到北京訓話、指導作為」帽子胡亂提出指控。
但是從新聞稿內文也提到「政府也將檢視該等媒體集團行為是否涉及和中共黨政軍合作而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的情況,依法處理。」其實更招認出大陸委員會到目前為止,亦無法確認當事者是否違法。所以在無法確認違法前提下,就如此大張旗鼓高調譴責,同時在未能確認全部事證前,就發佈新聞稿鳴鼓而攻之是否合適?
最後必須提醒,政府機關發佈新聞稿,畢竟不是網路側翼匿名攻訐,所用字辭可以為所欲為胡亂發言。而且對於各項用辭用語更要明確,舉例來說,提到法條就必須規規矩矩使用正確全名,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化簡稱為「兩岸條例」是否適當?是否有依據?在大陸委員會官方網站「大陸事務法規」欄目內,共計列出七十幾項法規,到底能否確認是那個「兩岸條例」呢?政府官署行文如此粗糙令人遺憾。(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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