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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 台灣好報

「台灣地位未定論」剖析/湯紹成

「台灣地位未定論」剖析/湯紹成

湯紹成(亞太綜合研究院院長)

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與國際局勢的變化,「台灣地位未定論」的聲音時而浮現,成為某些人士、學者甚至政治人物用來挑戰兩岸既有框架的一種說法。這類主張多半以國際法為依據,強調舊金山和約未明言台灣的歸屬,藉此製造台灣「無主地」或「待決地位」的印象。然而,若從戰後的國際文件、條約、國際法慣例以及台灣的實際統治現況來看,這種說法並不成立,反而會造成誤導。本文將就相關國際法律文件、歷史事實以及國際政治實踐逐一加以分析,證明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並無根據。

一、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戰後安排的起點
1943年11月,中、美、英三國領袖在埃及開羅舉行會議,發表《開羅宣言》。其中明確指出,日本應將自中國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歸還中國。這一文件雖名為「宣言」,但作為戰時同盟國共同對外的正式立場,已具備強烈的國際政治約束力。

隨後在1945年7月,盟軍發表《波茨坦公告》,其第八條再度重申《開羅宣言》的內容,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並接受戰後領土處置的安排。1945年8月,日本天皇宣佈接受《波茨坦公告》,9月2日正式簽署降伏文書,承諾無條件履行。由此可知,《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雖非「條約」形式,但其內容因日本在降伏文書中明確被接受,已被賦予法律效力,對日本具有約束力,也為戰後台灣歸屬奠定基礎。

二、戰後接收與治理:中華民國的實際統治
1945年10月25日,日本在台灣的最高軍事長官安藤利吉在台北公會堂舉行投降儀式,將投降書遞交給盟軍中國戰區受降長官、時任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自此,中華民國政府即正式接管台灣,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隨後於1947年改設台灣省政府,並逐步將中華民國的法律與制度推行至全台。

自1945年至今,中華民國政府已在台灣實際行使有效統治超過八十年。按照國際法上的「實效主義」(effectivité),一個政權若對領土長期持續、有效行使管轄權,即可作為領土主權的重要依據。因此,即便後續條約文字出現模糊或爭議,中華民國長期有效統治台灣,仍是無可否認的法律(de jura)與事實(de facto)基礎。

三、舊金山和約與台北和約:日本放棄與承認
1951年9月,日本與包括美國在內的四十餘個國家簽訂《舊金山和約》,其中第2條(b)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一切權利、權利主張與要求。」然而,和約並未明文指出「歸還中國」,因此成為後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要依據。

然而需注意兩點:
1.舊金山和約並未邀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這是冷戰初期國際政治現實下的妥協,並非對台灣地位的否定。該條約僅處理「日本放棄」的部分,並未規定最終歸屬,因為各締約國對「中國代表權」存在爭議。
2.1952年的台北和約補足了空白。1952年4月,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署《中日和約》(俗稱台北和約),該和約第二條重申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的權利。雖然文本未直書「歸還中華民國」,但日本與中華民國建交並簽約,本身即意味著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治理事實(de facto)。

因此,舊金山和約並未讓台灣成為「無主地」(terra nullius),而台北和約則進一步確認日本放棄後的現實歸屬。

四、1972年中日建交公報:再次重申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雙方簽署的《中日聯合公報》第三條明文指出:
「中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並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重申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這段文字顯示,日本雖未直接承認「台灣主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承諾尊重中國政府立場,並依照《波茨坦公告》行事。換言之,日本官方立場是「放棄台灣,遵循戰後安排」,而非主張台灣地位「未定」。

五、國際法的「實效主義」與「無主地」判斷
在國際法上,領土歸屬除了條約之外,「長期有效管轄」也是關鍵判斷依據。台灣自1945年起由中華民國統治,至今八十年來,不僅有完整的行政、司法、立法體系,還有明確的國界管理與軍事防衛,符合國際法對「有效統治」的標準。

若台灣真屬「未定地位」,理論上應由聯合國或其他國際機構啟動託管程序(聯合國託管領土:Territoires sous tutelle des Nations Unies),如二戰後的太平洋群島托管地。然而,八十年來,國際社會從未將台灣納入任何託管機制,亦未有任何國際條約將台灣界定為「無主地」。

六、美國的「台灣地位未定」說法:政治語言而非法律結論
確實,美國在戰後某些文件與備忘錄中使用過「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尤其在1950年代韓戰爆發後,為了避免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選邊,美國刻意保持模糊。

然而,美國的對台政策始終是「一個中國政策」,並且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同時維持與台灣的非官方關係。這種模糊戰略的目的在於維護亞太穩定,而非真的主張「台灣無主」。事實上,美國政府文件從未將台灣劃入「託管地」(Trust Territory) 或「未定領土」(undetermined territory) 的正式清單,僅是避免法律承認的一種外交話術。

七、歷史脈絡:從清領到戰後
回顧台灣歷史,自清朝康熙年間(1684)設立台灣府起,台灣即屬中國版圖。1895年甲午戰爭後,清政府依《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戰後根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日本歸還台灣,中華民國自1945年起重新接管並治理台灣。此一脈絡清楚表明,台灣的主權自始即與中國相連,並未形成「無主地」或「獨立國」。

八、國際社會的普遍認知
雖然世界各國在「一中政策」的細節上有所差異,或承認北京政府,或維持與台灣的實質關係,但無論是哪一方,幾乎沒有任何國家公開主張「台灣地位未定」並要求國際處理程序。即使少數學者或政治人物提出此說,也僅是特定政治目的,而為台海掀波,並未形成國際社會共識。

九、結論
綜合以上論述可見,「台灣地位未定論」缺乏法律與事實基礎。
1.戰時盟國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已明確台灣應歸還中國,日本並在降伏文書中接受。
2.戰後中華民國接收台灣,並持續有效治理八十年,符合國際法「實效主義」。
3.舊金山和約僅處理日本放棄,並未否定台灣歸屬;台北和約與中日建交公報進一步確認台灣並非「未定地位」。
4.國際社會八十年來未將台灣列入「託管」或「無主地」清單,美國所謂「未定」僅是外交辭令,而非法律結論。

因此,台灣當然屬於中華民國治理之下,國際法與歷史事實皆已充分證明,「台灣地位未定論」不過是政治語言的再炒作,殆無疑義。(圖片翻攝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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