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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 台灣好報

從F-16V延宕到「台灣之盾」:防衛自主的幻象與現實/魯云湘

從F-16V延宕到「台灣之盾」:防衛自主的幻象與現實/魯云湘

魯云湘(戰略智庫研究員)

當美國向台灣出售的 66 架 F-16V 戰機不斷延宕交付(2019 年簽約,估值約 80 億美元 / 約新臺幣 2,470 億元),而國內又高喊要打造「台灣之盾」(T-Dome)防空系統時,一個根本性的矛盾浮現:台灣既依賴外援,又亟需自立;既喊自主,又無從整合。

這並非單一案子的問題,而是整個防衛結構的鏡像。這充分暴露出,中華民國的防務現況正處於外部制約(External constraint)、行政脆弱(Administrative fragility)與功能落差(Functional gap)三大危機交錯的危險區間。

External Constraint:外部制約的結構性風險

F-16V 的延宕,是外部制約最直接的展示。根據《華爾街日報》與《南華早報》報導,洛克希德‧馬丁的生產線因疫情後供應鏈中斷、零件短缺、軟體整合延誤,加上俄烏衝突與以哈加薩衝突,導致美國軍工產能重新排序,使原定 2026 年交付的時程全面遞延(截至 2025 年 10 月,台灣尚未接收任何一架新機)。

這不只是供應鏈問題,而是「盟友優先級」的現實反映:當美國必須同時支援烏克蘭、以色列與印太盟友,台北的優先順序自然難以靠前。

因此,外部制約讓我們逐漸意識到,軍售不是保證,承諾不是即時。這是小國防衛依賴大國的宿命式風險,即便政治上被視為「印太防線的前哨」,也可能因全球戰略排序而被邊緣化。

Administrative Fragility:行政脆弱與制度漂移

然而,外部的不確定,應該用內部的確定去對沖。問題在於,我國的防衛治理體系並不穩定。從「國艦國造」、「國機國造」到如今的「台灣之盾」,每屆政府都想留下象徵性的工程名稱,卻未形成持續的產業與技術積累。

國防預算雖逐年提高,例如 2026 年預計防衛支出將達新臺幣 9,495 億元(約 311 億美元),占 GDP 約 3.32 %。但執行透明度偏低、涉密預算的監督機制仍薄弱、產學合作制度化不足,導致「換名目、換包商、換說帖」成為行政慣性。民眾於是看到的,不是戰略連貫性,而是一連串「政治化的標案」;軍中感受到的,也不是產能提升,而是「又一波口號」。這種行政脆弱,讓國防自主淪為被消費的政治符號。

最終結果是:當外部供應鏈失靈、內部治理又缺乏穩定延續,防衛建設便陷入「雙重依賴」––對外仰賴盟友、對內仰賴預算。

Functional Gap:功能落差與戰力銜接挑戰

目前中華民國空軍的 F-16A/B 機隊正透過「和平鳳凰起飛」計畫升級為 F-16V 標準。該計畫最終目標完成 145 架升級,總額約 45 億美元(約新臺幣 1,400 億元),包括 AN/APG-83 AESA 雷達、Link-16 資料鏈與新型任務電腦,使原有機隊的偵蒐與電戰能力大幅提升。然而,新製 66 架 F-16V 遲遲延後交付,導致「機隊擴編」與「新舊體系整合」的節奏失衡。升級確實延壽戰力,但仍不足以彌補新增機隊未能及時到位所帶來的實質戰備壓力。

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台灣之盾」構想上。總統賴清德提出 T-Dome 願景,旨在整合高空、中空、低空防空體系,建立多層次攔截網,但現實上:各系統(愛國者、天弓、劍二、NASAMS)尚未完成資料鏈與指揮整合;AI 指控與雷達共構仍在初期規劃;無人機與防空系統聯合作戰的測試尚未成型。這意味著「台灣之盾」距離真正的「一體化防空作戰」仍有長路要走。若缺乏產業技術底層支撐,即使名稱響亮,也難掩功能落差。

重構路徑:從「防衛主體」到「產業主體」

要擺脫「無頭蒼蠅」式的國防自主,必須建立跨越黨派的戰略連續性。首先,應制定跨政府的 10 年期防衛產業藍圖,讓「潛艦、飛彈、無人機、航電」等核心領域有明確的時程與里程碑,不隨政黨更迭而中斷。其次,建立專業的防衛產業監理制度,比照韓國 DAPA 或以色列 SIBAT,讓立法院與民間專家定期審視專案進度。第三,推動技術里程碑制,用技術成果、測試節點作為撥款依據,而非行政報表,確保經費與研發成效掛勾。最後,加深與友好國家的產業共構合作:例如積極參與 F-16 航電零件、導彈子系統或防空雷達組件生產,將軍售依賴轉化為製造能量。

Legal Oversight:法律監督與責任機制

國防建設的可持續性,不僅取決於戰略與產業,更繫於制度與法治的監督機制。面對軍售延宕與國防自主計畫的執行偏差,我國現行法制其實已有若干監督途徑,只是尚未被充分有效運用。

首先,《政府採購法》雖對國防與安全採購設有豁免條款,但仍明定須以「專案報告」或「審計文件」方式,接受監察院與審計部之後續監督。其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1 條規定,立法院得對重大採購與國防預算召開質詢、公聽會與臨時委員會舉行聽證,這是國會監督軍售執行進度的法律依據。再者,《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第 131 條以下條文,也明訂公務人員在採購或決策中若有圖利、疏失或隱匿資訊,皆屬刑責範圍。

因此,若 F-16V 延宕涉及程序怠忽、合約履行瑕疵,或國內產業分包不當,行政與立法兩系統皆有權啟動法律層級的抗議與追責程序——例如立法院可凍結相關預算、監察院得提出糾正案或彈劾建議。這些機制的存在,正是確保「國防自主不成為政治特權」的法治防線。唯有當防衛政策與法律監督並行,我們的國防自主才不會流於口號,而能形成可驗證、可問責、可持續的制度信任。

「國防自主」若沒有制度與產業支撐,終將成為政治口號;「對美軍售」若沒有時程保障,也無法構成有效嚇阻。兩者之間的落差,正是我國防衛體系的核心病灶。當外部供應不穩、內部治理漂浮、功能落差擴大,民眾自然會質疑:這些「新名目」究竟是務實的戰略工程,還是華麗的預算包裝?

真正的國防自主,並非口號或標案,而是制度化的信任與可持續的能力。當我們能在每一次延宕中積累經驗,在每一個失誤中修正制度,我國的防衛建設才能從「自我安慰」走向「自我實現」。(照片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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