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要求「容貌」 中市勞工局:涉就業歧視
新市政服務中心提供勞動法令諮詢服務(圖/勞工局提供2024.6.14)
[NOWnews今日新聞] 常有民眾向中市府勞工局反映,求職面試時遇到公司以身高、體重、髮型長短等外貌因素而不僱用。勞工局表示,就業歧視多是因雇主的個人喜好、過往的用人經驗,或既定刻板印象,所產生的偏見,以致簡化判斷求職人適任與否。勞工局也呼籲雇主,應摒棄刻板印象與偏見,提供求職者友善與機會均等的就業環境。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例如,雇主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解僱條件時,不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進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與他人平等競爭工作的機會,就是「就業歧視」。
勞工局指出,「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雇主如以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容貌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就有可能違反禁止就業容貌歧視的規定。例如,餐飲業者只因求職人的長相就不錄取,而長相與顧客接待、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貨運業者只因求職人有刺青就不錄取,而刺青不影響送貨工作;保全業者以求職人頭髮太長,不符公司形象為由,要求配合剪短才能錄取,而頭髮長短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工作並無關聯。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如徵才廣告註明「限身高160公分以上」;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因素,如頭髮髮型、長短等,來評估受僱者表現,進而作為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的決定。
勞工局補充,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相關新聞
潭子自來水管老舊 楊瓊瓔爭取4千公尺汰換
台中觀光休閒滿意度創新高 獨特魅力吸引海外旅客
俄羅斯人氣王安妮邀遊 谷關避暑嚐美食
最新生活新聞
-
中信科大×敏惠醫專齊推展善化溪美社區長者健康飲食 迎活躍人生
(10 分鐘前) -
生生不息 陳曉秋創作個展
(15 分鐘前) -
阿里山紅茶躍上英國舞台 嘉義茶農獲英國茶學院極力推薦獎
(16 分鐘前) -
台積電F22高雄廠預計114年商轉 市長:寫下高雄半導體先進製程的新頁
(22 分鐘前) -
TIFA台灣國際藝術節 兩廳院推11國藝術家18檔代表作
(22 分鐘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