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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 今日新聞

12家融資租賃業納金保法 最快8月底上路

12家融資租賃業納金保法 最快8月底上路
金管會今(22)日預告5項法規草案,首階段規劃將4家上市公司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強化消費者保障。(圖/記者顏真真攝)

[NOWnews今日新聞] 金管會今(22)日預告5項法規草案,規劃首階段將被民進黨立委王世堅稱為「薯條三兄弟」上市公司中租、和潤、裕融及日盛台駿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來利率及費用揭露、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等要符合規定,違規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緩,民眾爭議案件也可申請金融評議中心救濟,預計6月底正式公告,並給予2至3個月緩衝期,因此,最快8月底上路。

金管會目前規劃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定的金融服務業。第二階段規劃於明年上半年再納入銀行轉投資的13家租賃公司,明年下半年第三階段將租賃公會會員剩下的15家也納管。

金管會強調,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得遵循該法及相關子法規範,未來要揭露利率總費用,申貸金額不能高於物品價值,違規者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千萬以下罰款。

至於這次各子法修正草案共有6大重點,包括一、利率及費用之揭露: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的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的業務與金融消費者還款能力、所能承擔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五、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向其說明重要內容。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的收費,金管會已擬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劃包括一、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的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台幣2萬元。二、 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的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台幣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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