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害少年蹲5年苦牢 修法杜絕制度沉痾

17歲少年吳明峰,因為警方以單一照片與謊鑑定書,依《懲治盜匪條例》(現為強盜罪)遭法院判5年刑期,出獄後15年才獲得平反。(圖/平冤協會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一張照片、一份測謊鑑定書,「指認瑕疵」讓少年吳明峰落入冤獄。他出獄後的15年終獲平反,但走偏的人生讓他無法在社會立足。《NOWnews今日新聞》訪問專家、學者與立委提出解方修正制度,杜絕下一場冤獄。
指認瑕疵冤案比例高 台灣占20%、美國占76%
根據平冤協會統計,救援的40名個案中涉及指認瑕疵比例最高,多達8件占20%。平冤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分析,指認瑕疵的6大樣態,包含「單一指認」、「同張指認表接續指認」、「未先詢問犯罪嫌疑人特徵」、「未告知嫌疑人可能不在其中」、「指認過程具暗示性」以及「指認照片太舊」。
少年吳明峰為例,因為警方以單一照片與謊鑑定書,2名目擊證人指認下,檢方依《懲治盜匪條例》(現為強盜罪)起訴後,遭法院判5年刑期,出獄後15年才獲得平反。鄧屏湘則是被警方安排穿囚服、戴手銬等戒具,在「強烈暗示」下列隊指認,強盜案判鄧屏湘10年有期徒刑,三審定讞。

「目擊者指認是一種惡名昭彰的證據。」羅士翔引用美國文獻指出,美國非營利團體無辜計畫組織(Innocence Project)以DNA科技調查發現,250件誤判案中,有190件涉及證人的指認瑕疵,比例高達76%,往往第一線執法警員證據調查越完整,越能杜絕冤獄發生。
2001年,警政署頒布「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讓第一線警員在指認程序上有一套遵行指引,但指認冤案卻持續發生。若以頒布指引劃為分水嶺,指認冤案仍有5件之多。

指認規範法律位階太低?學者警告風險高
法院審理鄧屏湘案時,最高法院更一審與台南高分院更二審,分別以「單一指認」與「指認瑕疵」等理由,改判鄧屏湘無罪。但最高法院第3次判決則認為,「證人之指認程序與相關要領規範不盡相符時,尚難謂係違反法律位階之法定程序。」強盜案三審定讞判10年刑期,鄧屏湘也因此未能平反。
鄧屏湘案凸顯爭議在於:指認規範的法律位階太低,導致執法警員「便宜行事」辦理指認;再者,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未遵守指認程序,不代表證據有瑕疵。
對此,長期關注指認議題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金孟華,2013年就發表《以心理學研究建構我國指認證據的評價方式》,一針見血道出「指認證據的風險」,避免錯誤解讀指認證據而致悲劇,建議偵查機關建立一套良好的指認程序。
金孟華接受NOWnews專訪指出,指認證據最關鍵在於第一時間的記憶,透過一套客觀程序來保存證據,證人等到出庭作證時,記憶早被「污染」。再者,警政署頒布指認指引,卻未落實教育訓練,基層警員受「師徒制文化」影響下,未必按照指引辦案。金孟華建議,將指認程序入法,或許是一大解方,讓執法人員能夠依法行政。
陳亭妃提修法 「儘速入法避免冤獄發生」
事實上,立法院早在2023年4月21日,召開「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指認相關程序的精進與改革』之議題」公聽會,當時主辦活動的立委陳亭妃就指出,將研議提案修法,也呼籲相關機關於法令尚未修正前,仍應思考現行指認規範如何落實。
「我們接獲陳情,民眾遭到不當指認莫名警方被抓走,後來順利脫身。」陳亭妃拿著修法草案告訴NOWnews説,「儘速入法,避免冤獄發生。」她解釋將新增《刑事訴訟法》158條之5,包含「單一證人指認之結果,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同時新增191條之1,將指認指引列入其中,以供第一線執法人員有法源依據。
立委吳宗憲建議 警方內部建立審核指認程序機制
曾任檢察官的立委吳宗憲則認為,在修法尚未通過之前,回到執法層面,他建議警員在執行指認程序後,內部應建立一套查核制度,確保指認程序是否依照警政署的指引規範、避免爭議。科技日新月異,路口沿線均設有監視器,大幅降低指認需求。
對此,警政署回覆NOWnows已將指認規範,列為警察機關訓練必備科目。落實教育訓練,教育員警指認非法定必要程序,犯罪偵查上,應蒐集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不以單一證據為限,透過嚴謹的指認程序確保指認過程不受汙染。

執法人員:強化指認實務經驗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回應,指認制度現已經依照「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辦理,也有在司法官學院開設相關的偵查課程,強化實務經驗。
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法規機關司法院則回應,早在2023年6月27日召開「指認程序相關議題諮詢會議」,邀集學者專家及審、檢、辯等實務界人士,就相關議題共同研討,真正需要關注的是在執行層面上如何落實的問題。
司法院指出,指認程序規範之訂定,涉及對人類大腦記憶研討、心理學、現代科技等刻正發展中之知識,屬與時俱進的新型態多元專業技術,宜保留適當彈性以便隨科技發展相應調整。學者、專家分別從心理學、犯罪偵查、證據法則等不同面向探討指認證據之運用,司法院將參考其意見,研議相關法制參考。
吳明峰、鄧屏湘2位被羅士翔救援過的冤獄個案,他們都因指認瑕疵而鋃鐺入獄,蹉跎人生。唯有將指認程序入法,才能讓證據受到完整的保障,杜絕下一場冤獄。一如美國《認錯》冤案作者珍妮佛筆下所說,「刑事司法制度失靈的時候,我們每個人都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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