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公會「不滿中藥解釋令」 衛福部解釋了

百餘名藥師揚言5/4上凱道,批衛福部為無專業背景者開後門賣藥。(圖/藥師公會全聯會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近期衛福部《藥事法》103條對中藥販賣業規範引起爭論,雖然藥界反彈,預計在5月4日走上凱道表達訴求,不過中醫藥團體今(2日)下午舉行誓師大會、力挺衛福部中藥材管理政策人才多元產業升級。
衛福部在3月18日公告,新增核釋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規定,並自同日生效;藥界認為,很多中西藥間有交互作用,應統一由藥師管理,強調中藥不能沒有藥師,用藥安全不是可以妥協的選項。
不過,此舉引發藥師公會不滿,藥師團體日前上街抗議衛福部以行政命令擴大解釋,違法放寬中藥販售資格。不過中醫師公會、中藥商同業公會及中國醫藥大學中藥資源學系今則力挺衛福部政策,聲援衛福部長邱泰源與中醫藥司長蘇奕彰,認為有助中藥產業現代化、強化專業分工。
中華民國基層藥師協會理事長沈采穎說,衛福部聲稱318解釋令是依法行政,無疑是對法律的曲解。根據《藥事法》第28條第二項的規定,中藥販賣業者的藥品及其買賣,必須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標準的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沈采穎說,政府一直倡導與世界接軌,以日本為例,現行已開放294種複方濃縮漢方作為第二類OTC(指示藥)使用;而過去十幾年,中國大陸已公告6批非處方藥的通知及藥品目錄,開放常用及低風險的化學藥及中藥轉類為非處方藥,目前資料顯示中藥OTC(指示藥)已超過4000種產品。鑑於中藥使用歷史悠久,製藥技術及民眾用藥日益成熟,為符合安全有效的原則,濃縮製劑OTC(指示藥)的存在是必要的。
針對藥師團體對於解釋令之疑義,衛福部說明,為釐清《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意旨,衛福部前於102年1月18日法規委員會議討論決議為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之條文,依其文義應分成二種人,包括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有關該法條後段條文所稱之人員,不受82年2月5日之時間限制。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中藥販售權並未被不當放寬:本解釋令新增人員之業務範疇仍限於《藥事法》103條第3項所訂之中藥販賣業務範圍,且不涉及中藥調劑業務,與現行中藥商無異,並未放寬,絕無侵害藥師專業權限。
衛福部續指,本解釋令秉持專業分工合作共同守護民眾健康:解釋令所新增人員,需修習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且須經實務歷練一年以上,始取得擔任中藥商之資格,確已具備充足的中藥專業知能,可為中醫藥產業挹注新血,提升中藥服務品質。
衛福部表示,有鑑於我國列冊中藥商快速凋零,自94年至113年從10,585家降到7,478家,降低29.35%,恐影響民眾飲食文化及保健藥膳中藥材之基本需求,衛福部於114年3月18日發布令,核釋《藥事法》第103第2項後段條文規定,新增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35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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