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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 今日新聞

法官今裁定林明佐1500萬元俱保停押!

法官今裁定林明佐1500萬元俱保停押!
台中地院今下午裁定林明佐1500萬元俱保停止羈押(資料庫)

[NOWnews今日新聞] 台中地院6月3日對前刑事局警政監林明佐召開延押庭,認為林明佐所犯10年以上重罪,財產來源不明高達4千餘萬元,仍有相當資力逃亡,且所述與同案被告顯有歧異,裁定15日起延押2月。今(6月11)日台中地院根據新事證作出新裁定,准林明佐提出新臺幣 1500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應於每週三天至指定警局報到,另應於每日持監控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裁定理由要旨為,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林明佐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雖仍存在,惟合議庭審酌被告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等疾病,已接手術,陸續就醫診療後,醫師建議於放射治療後 1 至 3 週內進行「硼中子捕獲治療」(下稱 BNCT 治療),且為控制腫瘤生長速度,避免導致不可逆之身體狀況惡化,上述 BNCT 治療有其必要急迫性等情,有卷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函文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資料可佐;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無法提供被告至醫療中心接受上開治療,而被告目前雙肢無力,無法獨力行走之情,亦據該看守所向本院敘明,堪認被告現因罹惡性脊髓腫瘤等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具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3 款規定之情事。

經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被告如能向本院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令被告心有所忌,並輔以科技設備監控措施、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至警局報到,及禁止其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禁止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等措施,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防免其在交保後潛逃出境或與勾串案情,致妨礙刑事司法權之行使,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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