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預告:「3項毒品」列管第二級

食藥署預告,增列3項第二級管制藥品。(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衛福部食藥署預告「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修正草案,包括增列3項第二級管制藥品、2項第三級管制藥品。其中第二級管制藥品增列的是丁托咪酯(Butomidate)、三氟依托咪酯及氟托咪酯。預告期至同年7月18日止。食藥署提醒,若以醫藥科學使用,卻未領有登記、申請核可,可處最高30萬罰鍰。
食藥署管制藥品組副組長張志旭說明,因檢警調單位查獲某些新興濫用物質於我國已有檢出案例,為防範該些物質淪為新興濫用物質或毒品先驅原料,造成社會危害,提請法務部研議列入毒品品項列管。
張志旭提到,食藥署預告「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修正草案,包括增列丁托咪酯(Butomidate)、三氟依托咪酯、氟托咪酯(Flutomidate)為第二級管制藥品。另外也修正第四級管制藥品第80項「依托咪酯(Etomidate)」名稱為「依托咪酯(Eth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carboxylate)。
張志旭表示,相關物質並無醫療用途,除非管制藥品才可科學使用,為此才將上述藥品列為管制,但必須領有登記證,使用時也要申報,核准後才可用。
若不是用於醫療科學等,屬於毒品範疇,張志旭提醒,若以醫藥科學使用的情況,未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管制藥品者,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9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未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者,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9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張志旭說,若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未定期申報,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衛福部核准,即使用管制藥品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張志旭提到,涉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
39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說明,避免管制空窗期影響科學上需用,預告期間為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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