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幼兒園爆虐童!孩童私處撕裂、膝遭插針

彰化縣頂尖保進幼兒園爆發集體虐童及疑似性侵害事件。(圖/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辦公室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彰化縣頂尖保進幼兒園爆出集體虐童及疑似性侵害事件,園方不當管教行為短短10天內高達158次,造成至少6名幼童身心受創,甚至將施暴老師形容為殭屍、鬼和邪惡巫婆,立委林月琴批評彰化教育處官僚失職,並點出四大問題。
此案源於去年9月,一名男童開始出現夜間哭鬧、排斥上學、害怕洗澡及換尿布等狀況,經診斷為心因性問題。隨後,家長陸續發現孩子有紅腫、擦傷、撕裂症狀,前往醫院驗傷及通報,更駭人驚恐的是,在調查認定程序結束後,竟有孩子在多次諮商後,說出膝蓋有被老師用針刺入。

本次共四對受害家長偕同立法委員林月琴、彰化縣議員許雅琳及靖娟基金會召開記者會,嚴正要求彰化縣政府正視家長訴求,勿再輕描淡寫的處理。
立委林月琴表示,本案疑似性侵部分將交由司法判定,但必須強調,教育處在處理重大不當對待的過程中,整體行政作為荒腔走板、嚴重失能,完全重演台北市信義區狼師案的失職模式。教育處至少存在以下四大問題:
1、認定草率、錯失救援時機:本案受害幼童身心受創嚴重,孩子半夜驚恐哭喊、甚至有檢附醫院驗傷單,但教育處第一次調查卻以「沒有直接證據」為由,認定老師「不構成違法事件」。即使無法認定是否有性侵害,但園所仍有多項違規,教育處卻未確認孩子是否遭遇不當對待,形同草率結案;直到家長自力救濟、強烈陳情,教育處才被迫重啟第二次調查,第二次認定結果呈現「情節重大」。
教育處必須交代清楚,為何第一次調查會出現如此明顯疏失?竟然出現0次對比158次的情形!是調查程序本身嚴重不當,還是教育處刻意輕忽家長與孩子的證據?同一批委員在第二次調查就能認定「情節重大」,更凸顯第一次的結論毫無正當性,教育處難辭其咎。

2、消極通報、罔顧兒少安危:除已知受害幼童外,兩次調查報告都揭露老師出現疑似性侵害等不當對待、更有其他孩子出現行為異常,教育處明知此事,有沒有去確認學校的園長跟老師是否有違反兒少權法第53條知情未報?出現疑似性侵案件,教育處卻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未主動通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僅在公文中輕描淡寫地告知家長「如有諮商需求請電話連絡承辦人」,在家長強力要求下才通報社會處。

3、官僚態度、漠視家屬傷痛:家長今年4月前往教育處詢問調查結果時,發現只有承辦人員看過監視器、照片和影片,且教育處副處長不僅對案情一無所知,還在議員請他們來與家長溝通的時候,對家長表示:「唉唷,爸爸媽媽,一切都是誤會啦!」更荒謬的是,教育處竟等到事發七個月後,才開始去了解不當對待的案情、啟動第二次調查,完全顯示其卸責怠惰。

4、隱匿畫面、阻礙真相釐清:教育處不僅未於案發第一時間拷貝、扣走監視器畫面,導致一週的關鍵畫面遺失;後又以「沒有經費去識別化」為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6條,不讓家長觀看本來已經承諾要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教育處甚至到案發後一年(今年8月)才發文向教育部國教署詢問,是否可採取不去識別化,但仍可讓家長觀看監視器的做法。然而家長至今仍無法查看畫面,嚴重阻礙釐清真相的權利。

立法委員陳秀寶表示,本件幼兒園集體虐童及性侵害事件次數超過150次,造成許多幼童身心受創,幼兒園不當管教問題不容忽視,也亟待改善。除了彰化縣府應盡速說明本案處置情形外,更應針對後續如何保障幼兒權益進行通盤檢討,不能讓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彰化縣府也應提供心輔資源,關懷受傷幼童及家庭後續情形,落實兒少權益保障。
彰化縣許雅琳議員表示,教育處兩次的認定委員會都是同一批委員參與、也都有看過監視器,我實在不理解,為什麼第一次調查認定時,教育處僅聚焦在『性侵是否成立』?難道調查報告提到的園所管理不當、未能維護孩子安全,以及監視器呈現的各種兒虐行為,教育處都可以視而不見嗎?依據《兒少權法》53條,教育相關人員,本身就是責任通報人,教育處平常更要負責裁罰園所或老師是否隱匿通報,結果在第一次調查過程中,對於其他孩子被不當對待、老師除性侵以外的諸多不當行為卻選擇忽視,這難道不是嚴重失職嗎?」
靖娟基金會許雅荏執行長指出,彰化縣政府在本案調查中,從『無違法』到『情節重大』前後結論矛盾,顯示流程荒腔走板,錯失第一時間保護幼兒的契機,更讓家庭承受長期痛苦。《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明定主管機關有監督責任,但該園所事件後仍持續營業,主管機關僅以罰款處理,毫無嚇阻效果。尤其園所屬於準公共幼兒園,理應立即退出體系。基金會嚴正呼籲,地方應檢討行政失職,中央亦須糾正,唯有真正落實『兒少最佳利益』,才能避免幼童再度受害。」
對此、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提出4大訴求與呼籲:
1、明確園方後續處分:教育處應立即說明,是否將對涉案園所採取減招、停招、停辦或退出準公共化等處分,以確保兒童安全。
2、還給家長知情權:應儘速提供完整監視器畫面供家長閱覽,避免真相持續被隱匿。
3、認定標準要一致:教育處須清楚交代委員會認定依據,並釐清為何前後結論差異甚大。
4、追究行政責任:對於教育處在調查過程中之怠惰、輕忽與程序不當,應全面檢討並究責,杜絕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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