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經營權涉證交法 黃世聰認大同鄭文逸判重刑有爭議
對於這幾年台灣公司的經營權爭奪戰,財經專家黃世聰認為從最近鬧的風風火火的中信、台新雙雄搶奪新光,到之前占盡媒體版面的泰山經營權爭奪戰,都是因為併購案,引發各方勢力和主管機關的介入,最後甚至涉及證交法或背信問題。
財經專家黃世聰認為經營權的爭奪、董監的改選,讓有意入主公司者,當然必須要大舉買入股份,以利於自己在股東會中能夠拿下經營權,但黃世聰也質疑「由於雙方都大量購買股權,或許會造成股價在短時間內上升,甚至購買股權者,可能帳上有可觀的價差收益,不過這是否就有構成操縱股價,違反證交法呢?」
黃世聰參考許多學者意見,像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郭土木過去曾在財政部工作,以實務經驗認為非合意併購之未經申報公告收購股權中,收購方從市場買進股票或與其人頭帳戶間之目標公司股票移轉行為,由於欠缺主觀犯意之意圖要件,應不構成操縱市場價格之犯罪,並無證交法上操縱市場行情規定之適用。簡單的說,如果我是要獲得經營權,當然用盡方法買股票,應該也沒有要炒作股票的意圖,既然是這樣,是否能說主觀上有犯罪意圖?
黃世聰舉過去類似的判例,像是曾詐領國票102億元的楊瑞仁,也涉嫌炒作高興昌遭起訴,但法院判決認定楊瑞仁為入主高興昌獲判無罪。同樣無罪判決的還有南港輪胎公司案,也被法官認定屬長期持有,並無操縱市場行情之意圖。
類似的劇情,投資大同公司超過13年,目前仍持有大量大同股票,身為大股東的鄭文逸,卻被認定有炒作意圖而被判刑定讞13年半。黃世聰認為除了量刑兩樣情,法院最後以既是合法取得經營權,也非法意圖操縱股價的競合觀點,認定鄭文逸涉犯證交法,如此前後矛盾的判決,也讓法界和財經界都覺得該判決的確有不少爭議之處。
黃世聰以財經專家角度來看,經營權爭奪的故事仍將持續出現,類似鄭文逸這樣的判決,應該不會是最後一個,判決衍生出的爭議仍難以平息;法界對於類似案例,是否該聽聽財經實務界的經驗,參考專家證人的意見來做為日後判決的依據。
《黃世聰臉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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