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私校詐騙案 律師:法院需恪守無罪推定及程序正義
日前報紙頭版刊登澳門小市民喊冤的聲明,創下兩岸三地的司法首例,主因為澳門某私立學校正副校長及廠商遭控詐騙政府補助費,澳門特首賀一誠還在記者招待會上公開指摘相關人士涉貪污政府資助款項。喊冤者主張澳門特首乃屬憑空指控(該案未涉貪污),造成冤屈,同時在司法判決前,行政首長直接宣示罪刑實屬不妥,律師洪維廷認為就法言法,司法機關更須採「無罪推定」原則,遵守程序正義,判決始能公正,禁得起各界公評。
洪維廷表示該案涉及偽造文書詐領資助,按所謂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其前提必須是明知虛偽不實卻製作虛假文件,或使用這些偽造文件。依喊冤當事人主張,有關單位應該詳查採認文件的內容是否屬實?如果有偽變造情形,又是由誰偽造?這些都是司法審查是否確係成立犯罪的重要關鍵因子。
再者,文件內容的不實,和是否確有提出文件的事實,在法律上應有不同的評價。不實文件是由誰行使?應當是行使偽造文書的犯罪要件,查清楚才能論究誰該當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的罪責。
圖說:律師洪維廷認為就法言法,不管任何案件,司法機關都須採「無罪推定」原則,遵守程序正義,判決始能公正,禁得起各界公評。(圖片來源:鴻達法律事務所提供)
洪維廷認為依據各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被告有利、不利的證據都應該詳予調查,此並不專屬於法官,檢察官亦然。依據喊冤聲明之內容,當事人主張多項證據有造假情形,更質疑新校長當初就是負責驗收支付的承辦人,事後卻又檢舉原任校長貪瀆舞弊、違法犯罪;也就是說,本案的驗收人當初驗收過關,後來卻舉報不法,法律的角色是否衝突?其指控是否有疑?以上皆須經詳查,始能讓真相大白,以免造成冤獄。
同時洪維廷認為經驗法則用以判斷證據,但絕不是在欠缺證據的前提下,拿來頂替證據推論犯罪、甚至認定犯罪的替代品。例如:認定貪污就要有行賄者、收賄者、賄款金流、交付收受賄賂的時間和地點等犯罪事實之人證或物證,若法官用尚待查證的事證、甚或欠缺證據,逕以所謂經驗論理推認犯罪,試問如何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犯罪細節?勢必導致有冤案之虞!
洪維廷強調無罪推定及被告於訴訟上合法之防禦權,更是司法審理任何案件,務求公平正義之基本要求。然本案不僅在有罪推論下,被告須自我舉證以證清白,已屬荒謬,更遑論被告尚喊冤道:法院表示因案情複雜,涉及文件超過萬頁,竟沒收被告完整結案陳詞之權利,更令人匪夷所思者係,承審法官不允許被告為補充書面答辯,甚至疑似以非常規手段威迫律師撤回多達203頁之抗辯文書,嚴重斲傷法律賦予被告受合法的辯護權利,莫過於此。此實為台灣司法之借鏡,尤值國人同胞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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