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颱風天出勤 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
記者林詩涵/嘉義報導

颱風天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嘉縣府提供
近來天氣狀況多變,嘉義縣政府提醒,宣布停止上班日後,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如事業單位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若勞工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已宣布停止上班,勞工因有安全疑慮未出勤者,事業單位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9月19日並新增第6點之1規定,明定事業單位需給予出勤勞工通勤協助。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明,颱風假未納入勞動基準法,沒有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給予「有薪休假」,但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勞工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同意出勤時,當日工資照發外,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並要求雇主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是否加發工資及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之內容,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
舉例來說,勞工居住地為台南市,公司所在地為嘉義縣,如台南市經轄區首長通告停止上班,則勞工可不出勤,若勞工同意出勤,當日工資照發,並給予約定之加發工資及通勤協助,無法依原上下班方式出勤時,必要時雇主應支付計程車費用。
如果當天為勞工休息日,以月薪36000元來說,勞工出勤就應按照勞基法規定,當天出勤8小時應給予加班費1900元。
勞青處提醒,天然災害停班時,事業單位不得臨時要求員工改成居家上班,若原本就執行居家上班者,勞工因受有災情致無法提供勞務,由於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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