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注意事項 竹北國稅局:依醫療支出單據核實計算

▲請留意!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依醫療支出單據核實計算。(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診所才可以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給付的部分則不能扣除。

▲民眾對於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有任何疑問,可至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若是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部分,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民眾申報時,要檢附收據正本,但是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己購買時,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1.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國外或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國外或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列舉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扣除,另大陸地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始得列舉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424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單據有缺漏並通知甲君補證相關資料,甲君表示申報期間皆已上傳附件,惟醫療支出單據僅19萬,遭核定扣除無醫療支出單據部分405萬並補徵稅額125萬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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