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辦案違失釀冤獄 監院彈劾移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王美玉今天說,104年間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在偵辦許姓男子所涉案件時有重大違失,致許姓男子入監服冤獄119天;監察院昨天以13:0通過彈劾蔡甄漪,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下午舉行記者會。王美玉表示,許姓男子在民國104年間疑涉入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離案件,並在105年2月遭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起訴、106年6月被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
王美玉說,蔡甄漪在104年偵辦許姓男子所涉案件時擔任檢察官,在日籍被害人案中,監視器拍到的機車車牌是許姓男子所有,雖經日籍男子指認,但蔡甄漪未對許姓男子的陳述、車身顏色不符等詳加調查,就起訴許姓男子。
王美玉指出,監察委員高涌誠在107年時看到媒體報導此案後,曾立案調查,因許姓男子的機車車牌是遭陳姓男子偷走後到處犯案,高涌誠更親自到宜蘭監獄去詢問陳姓男子後,陳姓男子才坦承是竊取重陽橋上一輛撞壞的白色機車車牌後,懸掛在黑色機車上從事犯行。
王美玉說,許姓男子蒙冤入獄119天,獲冤獄補償新台幣59萬5000元;台北地院召開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因此向蔡甄漪求償33萬元。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昨天以13:0通過蔡甄漪彈劾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王美玉表示,這案子凸顯警方疏失、檢察官的重大違失以及法官的不察,讓一個人去坐牢,監察院等刑事補償審查會決定出來後,才提案彈劾。
王幼玲說,對於基層百姓來說,一塊車牌失竊可能就身陷囹圄,冤獄剝奪人民人身自由、身心創害,是最嚴重的人權侵犯事件;過去求償案件不多,對司法人員求償更少,希望這案子讓檢警人員有所警惕,審慎求證、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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