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查未查就起訴 監委籲法部評鑑士林地檢檢察官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今天說,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偵辦許姓被告搶奪案因重大過失造成冤獄被彈劾,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許姓被告另3起類似案件,結果應查未查就起訴,違失情節重大,建請法務部交付個案評鑑。
許姓被告因車牌遺失,被告9起騙取手機搶奪案,其中4起新北地檢署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2案,其中1案台北地院判決無罪,1案判刑10個月,後來確定是冤獄;士林地檢署起訴3案,所幸士林地院法官明察判無罪。王美玉、王幼玲認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的違失與蔡甄漪相同,不符檢察官應致力發現真相的規定。
王美玉、王幼玲1月曾舉行記者會指出,104年間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在偵辦許姓男子所涉案件時有重大違失,致許姓男子入監服冤獄119天;監察院以13:0通過彈劾蔡甄漪,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日通過王美玉、王幼玲的調查報告指出,許姓被告在104年間疑涉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離案,在105年2月遭蔡甄漪起訴,106年6月經台北地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
調查報告指出,此案經監察院調查確定為冤獄,為許姓被告提再審,108年6月由台北地院改判無罪。許姓被告蒙冤入獄119天,獲冤獄補償新台幣59萬5000元,台北地院召開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執行職務有重大過失,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監察院並通過彈劾、移請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中。
王美玉、王幼玲強調,士林地檢署偵辦許姓被告涉嫌另3起同樣類似的騙取手機騎車逃逸案時,許姓被告否認犯罪,並表示他的機車被貼廢棄物管理法的單子、已被移走;而嫌犯作案騎乘機車是黑色,與許姓被告的機車登記資料所載白色不符,檢察官都沒查證就起訴許姓被告,並移送士林地院。
王美玉、王幼玲說,檢察官未經查明就提起公訴,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條「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及第9條「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規定,違失情節與蔡甄漪如出一轍。
王美玉、王幼玲指出,在蔡甄漪被彈劾後,士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事,移請法務部審酌是否依法官法規定,交付個案評鑑。
另外,王美玉、王幼玲表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許姓被告起訴後移審士林地院,許多證據是在審理階段才由法院發動去函詢調閱,這些都是認定犯罪事實的重要證據,檢察官應查而未查就起訴,所幸3位承審法官善盡查證,事後判決許姓被告無罪,避免冤案發生。監察院肯定3位法官盡責,建請士林地院予以嘉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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