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8 | 中央社
刑法藐視國會罪二讀 公務員虛偽陳述最重關1年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增訂藐視國會罪,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5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傅(山昆)萁、翁曉玲所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場立委未達成共識,保留送黨團協商,後續經委員會的協商下無法取得共識,送院會處理。
全案今天晚上於立法院會處理時,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委挾人數優勢下,舉手表決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二讀通過條文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也增訂第141條之1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15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傅(山昆)萁、翁曉玲所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場立委未達成共識,保留送黨團協商,後續經委員會的協商下無法取得共識,送院會處理。
全案今天晚上於立法院會處理時,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立委挾人數優勢下,舉手表決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二讀通過條文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也增訂第141條之1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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