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4 | 中央社
監院指未積極處理性騷案 外交部:持續精進防治措施
監委指出,外交部知悉黃姓外交官涉性騷擾卻未積極處理。外交部表示,該案依法超過一年申訴期而不予受理,並函報台北市政府續處;將依監察院意見進行檢討,持續精進性騷擾防治措施。
外交部回應中央社提問表示,A君民國112年6月14日申訴黃員106年6月及8月於下班時間傳遞與職務無關且涉及性意味、性別歧視的照片或文字,經外交部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外交部申訴評議委員會112年8月2日決議,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理。
對於監委員調查報告指「外交部不受理」的說法,外交部說明,本案依修正前的性騷擾防治法13條第1項及112年3月20日修正通過的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8點均明文規定,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間為一年。
外交部指出,該事件發生到申訴已超過一年,且依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本案涉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行為,均不在國內,因此將A君申訴黃員涉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不予受理。
外交部表示,該案依該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將不受理的調查結果,通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同時告知雙方,如對於不受理結果不服,得於調查結果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外交部說,對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尊重,將依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辦理相關檢討事宜,並運用多元管道及場合,加強對國內外人員宣導性騷擾防治觀念及申訴管道。
外交部表示,將持續精進性騷擾防治措施,盼將性騷擾防治觀念深植各級人員內心,從根本預防性騷擾事件發生。
外交部回應中央社提問表示,A君民國112年6月14日申訴黃員106年6月及8月於下班時間傳遞與職務無關且涉及性意味、性別歧視的照片或文字,經外交部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外交部申訴評議委員會112年8月2日決議,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理。
對於監委員調查報告指「外交部不受理」的說法,外交部說明,本案依修正前的性騷擾防治法13條第1項及112年3月20日修正通過的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8點均明文規定,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性騷擾事件,申訴期間為一年。
外交部指出,該事件發生到申訴已超過一年,且依行政罰法第6條規定,本案涉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行為,均不在國內,因此將A君申訴黃員涉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不予受理。
外交部表示,該案依該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將不受理的調查結果,通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同時告知雙方,如對於不受理結果不服,得於調查結果到達的次日起30日內,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外交部說,對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尊重,將依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辦理相關檢討事宜,並運用多元管道及場合,加強對國內外人員宣導性騷擾防治觀念及申訴管道。
外交部表示,將持續精進性騷擾防治措施,盼將性騷擾防治觀念深植各級人員內心,從根本預防性騷擾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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