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06 | 中央社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言詞辯論 學者爭辯是否違憲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開庭,教授張文貞說,二讀、三讀程序,臨時改不記名投票是重大瑕疵而違憲;教授董保城說,總統國情報告的即問即答,類似質詢行政院長,應為合憲。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本案由指定四位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其中教授張文貞、林佳和是經聲請人方共同推薦,董保城、黃銘輝教授則是相關機關立法院推薦,4人依推薦指定到庭,提供專業意見。
張文貞指出,在主要爭點中,第一個爭點就是系爭規範的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的瑕疵,那在過去大法官對國會行為的瑕疵是否明顯重大,確實有寬嚴不同的審查標準,在立法程序上,傾向用寬鬆的審查標準,在修憲程序上則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她表示,不過,今天的系爭規範是這個立法職權行使法的增訂跟修訂條文,此相關內容,事實上是所謂準憲法的法律,它具體化規範憲政機關的組織及它的職權行使,它直接影響憲法,針對程序瑕疵,應該要適用釋字314號、381號及499號解釋所訂的嚴格標準。
她表示,在釋憲的這個相關的大法官解釋上,1個非常明顯重大並經多次大法官解釋,所確認的程序瑕疵,就是臨時將原本要記名的投票改為無記名投票,那臨時改無記名投票的這個方式,在釋字499號解釋,全體的大法官都認為是一個明顯的重大瑕疵,因為臨時更改投票方式,清楚的違反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的原理。因此,這次系爭規範的二讀及三讀程序,臨時改為不記名舉手投票,是1個明顯重大的瑕疵。
她表示,在總統國情報告部分,這次立法及修法確實在之前也已經有了,是在民國97年的舊文時候,當時就在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規定國情報告,也新增了一些相應的條文,這些條文如果仔細看,可以發現是當時國民黨多數的立法委員,也特別提到,是因當時總統馬英九要做國情報告,要做相關詢答。
她表示,而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決議,不屬於憲法上所賦予立法院的職權,它僅屬建議的性質,對總統沒有憲法上的拘束力,所以,在當時的舊條文,這個立法院的報告,很清楚的看到當時的這個相關的條文,對國情報告的本質的認知是很清楚的。
她表示,所以如果從這個過去的修憲的歷史,過去的舊法歷史來看的話,這一次的此系爭規範的相關的條文,應是一個總統的主動權,由此意義下來理解,那對總統並沒有相關的憲法上的拘束力。
教授林佳和指出,立法程序部分,如果排除了多數以外的其他力量的參與,基本上就違反憲法要求,立法程序本身就是權力分立、權力限制的表徵,那麼本件至少在立法院相關議事錄的紀錄看來,幾乎沒有真正的辯論的存在。
他個人的觀察,立法院在非常多重要的議案上,三黨都有非常建設性的彼此合作,卻在聲稱這麼重要的國會改革法案,選擇只有多數的聲音,這是一個讓人家費解的。
他認為,現行規定已經非常明確的把總統到國會義務化,不管是國情報告,甚至針對立法委員口頭、書面提問權部分,竟有限時回覆義務,這些應該已經違反權力分立。
反質詢部分,他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並質疑被質詢者到底有什麼公法上的義務?是在禁止對話式的反提問嗎?如果這個叫政治溝通,現在用法律強制手段,事前禁止,再來事後處罰,到底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教授董保城指出,經過他的鑑定,認為全部條文30條,其中3條是違憲,其他27條合憲。
在聲請書上都有說,總統及立法委員是分別經人民選出來的,二者的職權也分別來自憲法規定,即總統是官員,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所以立法委員可以彈劾罷免總統,因此總統和立委之間有責任關係,這才符合所謂的責任政治。
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所謂的即問即答,其實就是類似行政院長的質詢,行政院長質詢時沒有黨團協商,因此這部分他認為是合憲的。
教授黃明輝指出,在程序合憲性的審查的部分,聚焦在到底這次立法院的這個法案,到底有沒有所謂的程序重大明顯瑕疵,他認為要參考之前的重要先例釋字499號解釋等,但本案始終是立法程序,跟釋字499號解釋的修正程序無法比擬。
關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其實涉及到實體審查,那實際審查的部分,他認為大法官在本案必須避免進行高密度審查,尊重政治運作,而有合憲可能性。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指出,本案由指定四位專家學者提供專業意見,其中教授張文貞、林佳和是經聲請人方共同推薦,董保城、黃銘輝教授則是相關機關立法院推薦,4人依推薦指定到庭,提供專業意見。
張文貞指出,在主要爭點中,第一個爭點就是系爭規範的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的瑕疵,那在過去大法官對國會行為的瑕疵是否明顯重大,確實有寬嚴不同的審查標準,在立法程序上,傾向用寬鬆的審查標準,在修憲程序上則用嚴格的審查標準。
她表示,不過,今天的系爭規範是這個立法職權行使法的增訂跟修訂條文,此相關內容,事實上是所謂準憲法的法律,它具體化規範憲政機關的組織及它的職權行使,它直接影響憲法,針對程序瑕疵,應該要適用釋字314號、381號及499號解釋所訂的嚴格標準。
她表示,在釋憲的這個相關的大法官解釋上,1個非常明顯重大並經多次大法官解釋,所確認的程序瑕疵,就是臨時將原本要記名的投票改為無記名投票,那臨時改無記名投票的這個方式,在釋字499號解釋,全體的大法官都認為是一個明顯的重大瑕疵,因為臨時更改投票方式,清楚的違反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的原理。因此,這次系爭規範的二讀及三讀程序,臨時改為不記名舉手投票,是1個明顯重大的瑕疵。
她表示,在總統國情報告部分,這次立法及修法確實在之前也已經有了,是在民國97年的舊文時候,當時就在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規定國情報告,也新增了一些相應的條文,這些條文如果仔細看,可以發現是當時國民黨多數的立法委員,也特別提到,是因當時總統馬英九要做國情報告,要做相關詢答。
她表示,而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的決議,不屬於憲法上所賦予立法院的職權,它僅屬建議的性質,對總統沒有憲法上的拘束力,所以,在當時的舊條文,這個立法院的報告,很清楚的看到當時的這個相關的條文,對國情報告的本質的認知是很清楚的。
她表示,所以如果從這個過去的修憲的歷史,過去的舊法歷史來看的話,這一次的此系爭規範的相關的條文,應是一個總統的主動權,由此意義下來理解,那對總統並沒有相關的憲法上的拘束力。
教授林佳和指出,立法程序部分,如果排除了多數以外的其他力量的參與,基本上就違反憲法要求,立法程序本身就是權力分立、權力限制的表徵,那麼本件至少在立法院相關議事錄的紀錄看來,幾乎沒有真正的辯論的存在。
他個人的觀察,立法院在非常多重要的議案上,三黨都有非常建設性的彼此合作,卻在聲稱這麼重要的國會改革法案,選擇只有多數的聲音,這是一個讓人家費解的。
他認為,現行規定已經非常明確的把總統到國會義務化,不管是國情報告,甚至針對立法委員口頭、書面提問權部分,竟有限時回覆義務,這些應該已經違反權力分立。
反質詢部分,他認為,違反法律明確性,並質疑被質詢者到底有什麼公法上的義務?是在禁止對話式的反提問嗎?如果這個叫政治溝通,現在用法律強制手段,事前禁止,再來事後處罰,到底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教授董保城指出,經過他的鑑定,認為全部條文30條,其中3條是違憲,其他27條合憲。
在聲請書上都有說,總統及立法委員是分別經人民選出來的,二者的職權也分別來自憲法規定,即總統是官員,立法委員是民意代表,所以立法委員可以彈劾罷免總統,因此總統和立委之間有責任關係,這才符合所謂的責任政治。
有關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所謂的即問即答,其實就是類似行政院長的質詢,行政院長質詢時沒有黨團協商,因此這部分他認為是合憲的。
教授黃明輝指出,在程序合憲性的審查的部分,聚焦在到底這次立法院的這個法案,到底有沒有所謂的程序重大明顯瑕疵,他認為要參考之前的重要先例釋字499號解釋等,但本案始終是立法程序,跟釋字499號解釋的修正程序無法比擬。
關於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其實涉及到實體審查,那實際審查的部分,他認為大法官在本案必須避免進行高密度審查,尊重政治運作,而有合憲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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