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6 | 中央社
國會職權修法多數違憲 周萬來:未來若要修法將配合
國會職權修法遭判部分違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邀請立院秘書長周萬來報告。周萬來表示,基於行政幕僚立場,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後,各黨團及委員如認為未來仍有採取修法之必要,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
憲法法庭昨天下午做出民國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結果,國會職權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將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就「憲判第9號之國會行使職權的困境與未來」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周萬來在報告書說明,有關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尚未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立院有關議事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予以肯認係屬立院國會議事自律範疇。
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周萬來表示,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赴立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其餘有關國情報告常態化、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復部分,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失其效力,對此判決予以尊重。
關於質詢部分,周萬來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除第1項後段增列不得反質詢與第2項及第4項部分內容未牴觸憲法外,憲法法庭判決其餘各項皆違憲失其效力,判決結果與修正前之原條文幾無二致。
關於人事同意權部分,周萬來指出,憲法法庭基本上肯認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合憲;另被提名人於書面答復相關問題及列席說明與答詢前,不負任何具結義務,且不得裁處罰鍰,立院在相關審查程序後僅得為同意與否之決定。
他表示,未來院會或委員會有關同意權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的新規定運作。
關於行使調查權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認為,立院僅得以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不得設調查專案小組,且調查範圍僅於與立院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
他指出,至於何者為「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應屬立法形成權之部分,是否再修法作更明確性規範,尊重立院委員合議決定。
關於舉行聽證會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乃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另人民於憲法上並無配合立院行使職權之義務,立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強制其等出席、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
他表示,由於欠缺強制力或處罰機制,其執行成效尚待進一步觀察,未來修法方向尊重立院委員合議決定。
關於刑法第141條之1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有關藐視國會罪違憲主要理由,在於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由於其他民主先進國家不乏相關立法例,未來是否再進行修法,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周萬來指出,基於行政幕僚立場,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後,各黨團及委員如認為未來仍有採取修法的必要,尊重委員提案及審議結果,也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
憲法法庭昨天下午做出民國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結果,國會職權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將邀請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就「憲判第9號之國會行使職權的困境與未來」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周萬來在報告書說明,有關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尚未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立院有關議事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予以肯認係屬立院國會議事自律範疇。
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周萬來表示,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立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赴立院為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其餘有關國情報告常態化、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復部分,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失其效力,對此判決予以尊重。
關於質詢部分,周萬來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除第1項後段增列不得反質詢與第2項及第4項部分內容未牴觸憲法外,憲法法庭判決其餘各項皆違憲失其效力,判決結果與修正前之原條文幾無二致。
關於人事同意權部分,周萬來指出,憲法法庭基本上肯認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合憲;另被提名人於書面答復相關問題及列席說明與答詢前,不負任何具結義務,且不得裁處罰鍰,立院在相關審查程序後僅得為同意與否之決定。
他表示,未來院會或委員會有關同意權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的新規定運作。
關於行使調查權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認為,立院僅得以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不得設調查專案小組,且調查範圍僅於與立院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
他指出,至於何者為「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應屬立法形成權之部分,是否再修法作更明確性規範,尊重立院委員合議決定。
關於舉行聽證會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指出,政府人員應邀出席立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乃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另人民於憲法上並無配合立院行使職權之義務,立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強制其等出席、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
他表示,由於欠缺強制力或處罰機制,其執行成效尚待進一步觀察,未來修法方向尊重立院委員合議決定。
關於刑法第141條之1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認為,有關藐視國會罪違憲主要理由,在於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由於其他民主先進國家不乏相關立法例,未來是否再進行修法,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周萬來指出,基於行政幕僚立場,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後,各黨團及委員如認為未來仍有採取修法的必要,尊重委員提案及審議結果,也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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