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0 | 中央社
憲法訴訟法三讀 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最少需9人
經舉手表決下,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1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但條文保留送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4日協商此案,再加上翁曉玲所提、逕付二讀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及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但各黨團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共識,送立法院長韓國瑜協商。
上述草案重點,是將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及裁定的計算大法官人數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15人),並將憲法裁判作成門檻提高至法定總額的2/3。換言之,若修正後,憲法裁判至少須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10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憲法裁判。
本案造成藍綠激烈攻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多次主張此修法會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影響人民的救濟權利。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表示,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 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強調韓國瑜未協商,並說藍白是報復性修法,且民眾黨團最後一刻才把黑箱條文拿出來,藍白的政治計謀一樣,都是要癱瘓憲法法庭,民進黨反對違憲的法案。
逐條討論階段,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分別提出再修正動議。藍白挾人數優勢,經舉手表決,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三讀通過條文則增訂第4條第3項條文,明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另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此部分表決時,藍白再度挾人數優勢,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現行條文未修正,但增訂第2項至第6項條文。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21日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所提憲法訴訟法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但條文保留送協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14日協商此案,再加上翁曉玲所提、逕付二讀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及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但各黨團意見不一,無法達成共識,送立法院長韓國瑜協商。
上述草案重點,是將憲法訴訟法作成判決及裁定的計算大法官人數規定,由現有總額修正為法定總額(15人),並將憲法裁判作成門檻提高至法定總額的2/3。換言之,若修正後,憲法裁判至少須有10名以上大法官參與,且須有至少10名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做成憲法裁判。
本案造成藍綠激烈攻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多次主張此修法會癱瘓憲法法庭運作,影響人民的救濟權利。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會議主席、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表示,本案因協商已逾1個月,無法達成共識,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 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發言強調韓國瑜未協商,並說藍白是報復性修法,且民眾黨團最後一刻才把黑箱條文拿出來,藍白的政治計謀一樣,都是要癱瘓憲法法庭,民進黨反對違憲的法案。
逐條討論階段,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分別提出再修正動議。藍白挾人數優勢,經舉手表決,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現行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條文規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三讀通過條文則增訂第4條第3項條文,明定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另外,現行憲法訴訟法第30條條文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此部分表決時,藍白再度挾人數優勢,通過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現行條文未修正,但增訂第2項至第6項條文。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的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參與人數未達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的裁定。
另外,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3/4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三讀條文也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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