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1 | 中央社
立院三讀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面禁用獸鋏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正式宣告獵捕野生動物全面禁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此外,原住民族可基於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並增訂備查制,若未依法申報,除罰鍰外,不再涉及刑事責任。至於動保團體關切的山豬吊,仍未全面禁止。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去年4月11日完成野保法初審,但涉及全面禁用獸鋏、保障原住民狩獵權利及除罪化相關條文,因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存有疑義,相關條文全數保留送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去年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後於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1、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2、使用毒物。3、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方法。4、架設網具。5、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6、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7、使用獸鋏。8、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為配合動物保護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現行條文第21條「得例外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及獸鋏,三讀通過條文也予以刪除,明定全面禁用。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三讀條文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且除現行核准制外,此次修法增列「備查」制及「檢附文件」之規定。上述亦全面禁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違反使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或未經申請核准或備查進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三讀條文規定,屬於保育類動物,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第41條規定;屬於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有鑒於前年3月新竹縣六福村動物園1隻東非狒狒脫逃事件,六福村未主動通報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政府買單,引發社會質疑。三讀條文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及自行積極圍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經費,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三讀條文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遏止違法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所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器物、機具等,三讀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或何人所有,得沒收之。
有關動保團體關切的山豬吊,院會今天通過附帶決議,有鑑於套索等獵具,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具有不可替代性,理應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與尊重,未來農業部依據第19條第1項第8款依法公告其他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方法,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後公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去年4月11日完成野保法初審,但涉及全面禁用獸鋏、保障原住民狩獵權利及除罪化相關條文,因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存有疑義,相關條文全數保留送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去年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後於今天院會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1、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2、使用毒物。3、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方法。4、架設網具。5、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6、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7、使用獸鋏。8、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為配合動物保護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現行條文第21條「得例外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及獸鋏,三讀通過條文也予以刪除,明定全面禁用。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保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三讀條文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之規定,且除現行核准制外,此次修法增列「備查」制及「檢附文件」之規定。上述亦全面禁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違反使用獸鋏、炸藥或其他爆裂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或未經申請核准或備查進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三讀條文規定,屬於保育類動物,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第41條規定;屬於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有鑒於前年3月新竹縣六福村動物園1隻東非狒狒脫逃事件,六福村未主動通報動物逸失,圍捕費用由政府買單,引發社會質疑。三讀條文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及自行積極圍捕;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經費,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三讀條文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為遏止違法行為,違反本法規定所查獲之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供犯罪或違規所用之器物、機具等,三讀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或何人所有,得沒收之。
有關動保團體關切的山豬吊,院會今天通過附帶決議,有鑑於套索等獵具,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具有不可替代性,理應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與尊重,未來農業部依據第19條第1項第8款依法公告其他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方法,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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